
朗读
温鹿财监〔2007〕93号
鹿城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流程(试行)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第32号令《财政检查工作办法》、浙财监督字〔2004〕34号《浙江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和市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 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程要求进行,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检查结果,出具检查报告,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四条 根据需要,检查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
第五条 财政检查分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个案检查。
(一)日常检查。年初各财政业务科室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确定拟查对象,拟订检查计划,报分管领导批准。
(二)专项检查。各财政业务科室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和本级的工作安排,制定专项检查计划,报分管领导批准。
(三)个案检查。对举报案件、上级交办案件、有关部门转办案件、异地信函协查案件等,根据局领导的批示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计划。
第六条 开展财政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检查工作质量及其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负责。
第七条 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认为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送达。
第八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九条财政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证明材料,必须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并按要求形成《财政检查工作底稿》。
第十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一般采取就地检查的形式,必要时可以调取账簿资料进行检查,调取账簿资料时由检查人员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
第十一条 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二条 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检查部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检查组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时,还应当一并提交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
第十三条 财政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
(二)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检查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被检查人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