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令
第16号
《温州市鹿城区村民公寓式住宅联建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六届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区长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日
温州市鹿城区村民公寓式住宅联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农民建房节约、集约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条件,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94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市区农村村民危房改建、村民住房困难户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发〔2004〕7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鹿城区城市规划二、三级控制区范围内农村村民公寓式住宅联建及分配管理。
第三条 区国土资源部门是村民公寓式联建住宅用地的主管部门,负责联建住宅分配的审核,配合实施单位做好相关事务的协调,保持全区村民公寓式联建住宅联建管理政策的平衡实施;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初用地计划指标,报区政府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用于村民公寓式联建住宅建设。
第四条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村民公寓式联建住宅建设的实施单位,负责村民公寓式联建住宅的统一建设和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辖区内的村民住房需求,每年年初提出村民公寓式联建住宅的意见,按基建程序报经规划部门选址、国土资源部门落实用地指标。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以村民实际住房面积和被村集体收回的宅基地面积为基本依据,结合村民公寓式联建住宅的套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分配方案,报区国土资源部门审定。
第五条 村民公寓式住宅的土地应征为国有,由国土资源部门以划拨形式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供地,参与住宅分配的村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成本价分配住宅。成本价按有关程序和规定确定。
第六条 申请村民公寓式联建住宅的村民,应当属于下列对象:
(一)地质灾害点移民户:指已经市、区国土资源部门鉴定和民政部门登记的地质灾害点范围内的住户。
(二)山区移民户:指居住、户籍均在山区,山下无房屋的住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