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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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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意义  为了进一步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疫机制,有效落实防疫措施,保护畜牧业安全生产和农业、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促进旅游业、对外贸易业等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重大动物疫情范畴界定  本预案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呈暴发流行的、可对全区畜牧业生产安全、人的健康及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一类动物疫病、外来的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以及我国、我省、我市尚未发现或不明病原的动物疫病所引发的疫情。

  有关重大动物疫病的具体病种由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农业部发布的疫病分类目录以及疫情通报的动态情况定期发布。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凡鹿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与扑灭,均须遵照本预案的规定。

  第四条 防治方针  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注重防治实效。坚持日常管理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科学防治与依法管理相结合,条条管理与块块管理相结合,社会防治与专业防治相结合。

  第五条 防治机制  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由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分级负总责,行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区政府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层级联动、社会群防群治”的防治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遵循早、快、严、小的灭病原则,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协调配合,尽快控制与扑灭疫情。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指挥体系的组成  区人民政府成立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指挥,区府办分管领导和农业部门负责人担任副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农业、卫生、财政、计划、公安、工商、经贸(交通)、监察、外经贸、质监、环保、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指挥、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第七条 指挥部办事机构组成  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协调督查组、技术专家组、物资保障组、扑疫预备队。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日常事务的管理,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各工作组按各自职责进入应急状态。

  第八条 指挥部办公室  设在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内,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抽调卫生、工商、环保等部门人员充实,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管理,指导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工作;

  2.负责疫情信息的汇总和分析,做好调查研究,掌握工作动态,制定工作计划;

  3.向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传达指挥部领导的批示和工作指示;

  4.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所需的防疫物资储备工作;

  5.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的宣传活动。

  第九条 协调督查组  组长由区府办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农业、卫生、财政、监察、工商、环保、外经贸、市政园林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1.督促检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乡镇、街道工作落实情况;

  2.提请指挥部和有关部门通报、查办相关失职、渎职行为;

  3.督查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经费、物资储备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第十条 技术专家组  组长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卫生监督执法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有关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3人以上)。作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技术支撑组织,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委托,实施以下主要职责:

  1.对疑难疫情的会诊;

  2.疫情封锁、控制、扑灭技术实施方案的制订;

  3.为指挥部领导提供重大防治技术决策咨询和参谋;

  4.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技术攻关。

  第十一条 物资保障组  组长由区财政部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区财政、计划、农业等部门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落实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经费;

  2.审核防疫物资储备方案;

  3.协调、监管防疫物资的供应、发放、储备和资金使用;

  4.必要时负责建设应急扑疫设施。

  第十二条 扑疫预备队  队长由区政府有关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公安、工商、经贸(交通)、农业、卫生、环保、市政园林等部门及扑疫具体人员组成。发生动物疫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负责人为扑疫预备队临时成员,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扑疫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疫点、疫区的封锁;

  2.染疫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

  3.病害动物、产品、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4.疫点、疫区的消毒;

  5.疫区内与扑疫相关的治安维护。

  第十三条 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责

  1.农业部门: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做好疫情的调查、诊断、监测、预报和疫情上报工作,发布疫情通报,并制定防治措施及实施方案;实施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监督和管理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负责动物及其产品中违禁药物的检查和监测工作;负责查处违反《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违法活动;协助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做好定点屠宰场(厂、点)的管理工作。协助食品药监部门、卫生部门抓好畜产品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协助卫生部门做好人畜共患病人群感染的防治工作;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卫生部门:监督宾馆、饭店、集体饮食单位和其他畜产品使用、加工单位畜产品采购、储备及加工过程中的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做好人畜共患病人群感染和畜产品中毒病人的动态监测与救治工作及案件的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人畜共患病在人群中流行及畜产品中毒事件的发生。协助农业部门查处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违法经营活动。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3.工商部门:做好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查处动物及其产品非法交易活动;负责查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在流通领域活动中违反工商管理有关规定的案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药品等违法活动;协助农业部门查处违法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的活动;协助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做好定点屠宰场(厂、点)的管理工作。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4.经贸(交通)部门:监督各运输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承运动物及其产品,严格做好运载工具的消毒;协助做好动物定点屠宰选址工作和疫区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管理以及检疫检查工作;优先安排防疫物资的调运。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5.公安部门:负责查处违反有关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的刑事与治安案件工作。负责查处妨碍农业、工商、卫生、商品流通、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的案件;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治安管理工作。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6.质监部门:组织制定有关畜产品卫生质量标准及与畜产品卫生相关产品的卫生质量标准。开展畜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和检验。协助农业部门开展动物及其产品质量的检测和化验,查处有害有毒动物产品及相关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7.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动物防疫、扑疫补助经费、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确保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加强动物防疫体系项目建设的经费使用和监督管理。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8.计划部门:做好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工作,加强动物防疫、畜产品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9.外贸部门:督促指导外贸企业和本系统各单位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和畜产品安全工作,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农业部门。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10.监察部门:监督各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履行职责,落实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查处有关单位的失职、渎职行为。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11.市政园林部门:在发生疫情时协助农业部门做好强制扑杀后动物尸体的深埋销毁处理工作。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12.环保部门:负责对各乡镇设立的无害化处理深埋场地的选址进行现场环保评估;负责对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和排污处理设施及方式进行综合评估并长期监控,防止养殖场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从而引发疫情;在发生疫情时,负责做好疫区范围内的环境监测工作,确保扑疫时各种病害物质和废弃物不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第三章 疫情的确认、分级与报告

  第十四条 疫情确认的主体、依据、原则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技术人员及其技术专家组到现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并依照以下原则诊断疫病、确认疫情:

  1.疫情的确认应当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以及必要的实验室检验结果做出综合判定;

  2.对临床特征明显,流行病学背景清楚的,且非辖区内新发生的动物疫病,可由技术专家组进行现场诊断,现场无法确诊的,进行实验室诊断,诊断结果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后作为疫情紧急处置的依据。但现场诊断必须拍照(或录像)记录流行情况并采集病料保存进行进一步技术分析备用;

  3.辖区内新发生的疫病、已消灭的疫病以及难以确认的动物疫病由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确认;

  4.B级疫情由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技术专家组确认;A级疫情由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技术专家组协助我区共同确认;特别重大的A级疫情由省、市二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技术专家组协助我区共同确认;

  5.人畜共患病的疫情必要时会同卫生部门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共同确认;

  6.对疑为国内从未发生过的疫病,由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邀请国家权威机构和专家会诊。

  第十五条 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病种、危害程度、发病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对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A、B、C三级,采取不同等级的应急控制措施。

  (一)A级疫情(高度危害疫情):下列疫情列为A级疫情: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猪水泡病、新城疫、羊痘等严重危害畜牧业安全生产的一类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暴发态势的,疫点和发病数量较多,疫情涉及2个以上县的;或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是发病数量特别庞大的(牲畜在500头以上,家禽在5000只以上)疫情;

        2.温州市从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或由变异菌毒株引起的动物疫病,在本辖区呈流行态势的;

        3.突发的具有重要公共卫生影响的人畜共患病,发生面较广,有可能呈现暴发态势并对人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的疫病;

        4.呈暴发流行的,对畜牧业生产危害严重的其他二、三类动物疫病;

        5.区域特殊情况需要列入A级疫情管理的。

        (二)B级疫情(中度危害疫情):下列疫情列为B级疫情: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新城疫、羊痘等一类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流行态势的,疫点数量和发病数量较多,疫情涉及一个县(市、区)3个以上乡镇的;或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是发病数量较大的(牲畜在50头以上,家禽在500只以上);

        2.本区内从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或由变异菌毒株引起的动物疫病,且呈流行态势的;

        3.突发的具有重要公共卫生影响的人畜共患病,在局部地方发生,有可能对人的健康造成影响的;

        4.呈暴发流行的其他二、三类动物疫病;

        5.区域特殊情况需要列入B级疫情管理的。

        (三)C级疫情(一般危害疫情):下列疫情列为C级疫情:

        1.在A、B级疫情程度以下的,呈散发的一类动物传染病;

        2.在A、B级疫情程度以下的,具有公共卫生意义的人畜共患病;

  3.对本区已经消灭或新发生的动物疫病;

  4.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需要列入C级疫情管理的。

  第十六条 疫情报告的要求  接到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后,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确认后2小时内报告同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人畜共患病疫情要同时通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在2小时内报告到同级人民政府,并在12小时内逐级上报到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内容包括: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和实验室诊断结果;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输入性疫情要报告调出地、调出时间、准调证及检疫证出证机构和检疫员姓名以及调入的运输线路,并附检疫证等相关证件的传真件);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第四章 疫情应急反应

  第十七条 对C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区人民政府督促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疫情控制扑灭,具体应急程序如下:

  (一)疫情确认前的应急反应: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派出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及其技术专家组赶到现场调查、取样、诊断。同时,通报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督促畜主对牲畜、动物产品等采取临时性控制隔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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