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妥善处置森林火灾事故,及时、有效地组织扑救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切实保护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责任分级:
㈠本区境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和每一个公民都有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责任和义务。
㈡凡发生森林火灾时,按行政区划和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就近组织干部、职工和群众进行全力扑救,形成以各自为战为主,协同作战为辅的扑救机制。
㈢发生下列森林火灾事故时,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协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1、起火2小时后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2、县(市、区)界、乡镇行政界地段的森林火灾;
3、过火面积在150亩以上,明火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4、当地干部群众进行扑救,火势无法控制的森林火灾;
5、威胁居民区、村庄、风景区的森林火灾;
6、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7、其他需要有关部门支援的森林火灾。
二、组织机构和扑火物资保障
㈠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区政府建立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电话:88273119,以下简称防火办);各乡镇(七都镇除外)和黄龙街道成立森林防火指挥所;各村成立森林防火指挥小组。
㈡扑火队伍建设。区政府组建专业森林扑火队和以林业、机关民兵为主的义务森林扑火队;乡镇和黄龙街道组建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干部民兵为主的义务森林扑火队;各村组建以党员、团员、民兵为主的森林扑火突击队。
㈢物资储备。区政府、乡镇(街道)设立1个以上的扑火物资储备库;各扑火队要配备2只以上对讲机、10把以上二号扑火工具、灭火弹等灭火机具。每位扑火员要配齐安全帽、此外还要配备一些锯、刀、绳等简易工具。做好各类机具的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三、森林火灾报告程序
㈠各级森林防火组织必须层层制订森林火灾报告制度,公布报警电话。
㈡乡镇(街道)值班室街接到森林火警报告后,应立即做好记录,向当地乡镇(街道)领导报告,并向区防火办报告。需要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协助或统一指挥扑救的,区防火办值班人员要立即报告区防火办副主任、主任并报市森林防火办。情况严重的,区防火办主任要及时向区指挥部领导报告,必要时报告区委、区政府领导,由区指挥部领导向市指挥部请求支援。
㈢报告内容:
1、火灾地点(乡镇、街道、村、山名);
2、起火时间;
3、林地植被状况;
4、火灾趋势;
5、现场扑救力量、指挥人员及联络方法;
四、处置程序及处理方法
㈠村委会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要立即向当地乡镇政府报告,并迅速组织本村森林扑火突击队赶赴火场扑救。
㈡乡镇(街道)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要立即成立火灾现场指挥所,分设后勤组和上山领路组。以最快的速度调动义务森林扑火队和各村森林扑火突击队,速赴火场扑救。同时沿路设立火场方向指示牌,保证后继扑火人员及时、安全到达。做好水、食品等物资供应。
㈢区防火办接到需协助的森林火灾报告后,应作出以下反应:
1、向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传达区委、区政府、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扑救工作的指令。
2、密切联系火场现场指挥所和火灾现场,及时掌握火灾情况、扑救进展、力量部署、后勤给养、伤员治疗等情况,并报告有关领导。
㈣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应立即作出以下反应:
1、即派一位副指挥到现场指挥扑救,协同扑救火灾现场指挥所处理有关事件,跨乡镇界火灾要立即成立森林火灾扑救现场指挥部,负责调度指挥。另派一位副指挥到森林防火办公室坐镇指挥;
2、调遣区专业、义务森林扑火队伍和区武警中队速赴火场扑救;
3、必要时,召开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紧急会议,研究具体扑救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