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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及时处置农作物生物灾害,最大限度地降低有害生物危害和农业生产损失,保护农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的农作物生物灾害是指:农作物病、虫、草和农田鼠害大面积暴发;新传入我区区辖内有害生物的暴发和流行;农业转基因生物(不包括转基因农产品的加工品)导致对其它生物产生高侵害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等灾害。
上述所称的新传入我区区辖内的有害生物指危害农作物的检疫性病、虫、植物等生物。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转基因农作物。
第三条 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及应急处置活动,均应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第四条 对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原则。农业生物灾害涉及范围广、处置成本高,必须立足预防,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做到抓早抓实,争取主动,防范于未然,把灾害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分级负责原则。以属地管理为主,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根据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相互协作,共同处置。
(三)果断处置原则。一旦发生农作物生物灾害,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迅速反应,以最快的速度果断处置,尽最大努力把农业生产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并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四)规范有序原则。处置农作物生物灾害,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办事,规范程序,统筹考虑各种因素,讲究工作方式方法,努力提高工作效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农作物生物灾害及其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防治农作物生物灾害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灾害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政府办公室工作联系副主任、农业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农业、财政、发改、公安、卫生、交通、工商、监察、质监、科技、民政、宣传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治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灾害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
第六条 各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协调督查组、技术专家组、物资保障组、控制处置组。常态管理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日常管理事务;灾害发生时,各组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履行各自职责。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日常管理事务,指导灾害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
(二)制定农作物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计划,收集、汇总和发布相关信息,掌握工作动态。
(三)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传达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小组的工作指示,通报工作动态。
(四)组织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 协调督查组由政府办公室牵头,农业、财政、公安、监察、工商、卫生、质监、宣传等部门人员参加。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下级领导小组的工作落实情况。
(二)提请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通报、查办相关失职、渎职行为。
(三)审核各种新闻宣传媒体报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四)督查农作物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和处置经费、物资储备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第九条 技术专家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卫生、科技以及有关科研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3人以上)。其主要职责是:
(一)疑难农作物生物灾害情况的会诊。
(二)为领导小组预防、控制和处置的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参谋。
(三)提出并实施灾害预防、控制和处置技术的攻关研究。
(四)研究分析成灾原因,提出恢复农业生产的建议。
第十条 物资保障组由财政部门牵头,发改、农业、交通、民政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参加。其主要职责是:
(一)筹措灾害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所需的各类物资和经费。
(二)负责紧急处置物资的调运。
(三)协调监管紧急物资的发放和紧急处置经费的使用。
(四)负责对因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进行救济。
第十一条 控制处置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公安、农业、工商、经贸、卫生、交通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灾情监测、灾害防治、扑灭、无害化处理等组织工作。
(二)受领导小组调遣,负责制订灾害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指导并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三)在发生鼠害时,负责做好人感鼠病的宣传,接触人员的医学观察等工作;当人发生感染症状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处置工作。
(四)紧急处置灾害发生时的有关群体性事件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等事件。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
(一)农业部门:及时掌握灾情动态,做好灾情的调查、诊断、监测、预报和灾情上报工作,发布灾情通报,并制定防治措施及实施方案;实施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负责查处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协助卫生部门做好鼠传病害人群感染的防治工作;完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商部门:做好植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查处植物及其产品非法交易活动;负责查处农药在流通领域活动中违反工商管理有关规定的案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药品等违法活动;协助农业部门查处违法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植物及其产品的活动;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科技部门:协助农业部门实施灾害预防、控制和处置技术的攻关研究。研究分析成灾原因,提出恢复农业生产的建议。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卫生部门:负责做好鼠传病害的患病人群感染动态监测与救治工作及案件的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严防鼠传病害在人群发生和传播;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宣传部门:指导区属新闻单位按《市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实施办法》,做好采访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质监部门:组织制订有关农产品卫生质量标准,开展农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和检验;协助农业、工商部门查处假冒、伪劣农药及有害有毒农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公安部门:负责违反有关植物防检疫和农产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的刑事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品流通、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妨碍公务案件的查处;协助公路植物检验检查站开展监督检查;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灭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治安管理;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交通部门:监督各运输单位和个人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承运植物及其产品,严格做好运载工具的消毒;协助做好公路植物检疫站的设置和管理,以及检疫检查工作;优先安排防灾物资的调运;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财政部门:负责植物检疫、防灾物资储备,植物检疫、防灾工作经费及补助经费的预算安排和落实,确保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加强植物防、检体系项目建设的经费使用和监督管理;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发改部门:做好植物检疫、防灾和有害生物预警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加强植物检疫、防灾基础设施建设;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监察部门:监督各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履行职责,落实植物检疫和农产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查处有关单位的失职、渎职行为;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民政部门:负责对因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救济;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灾情确认和报告
第十三条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原则负责组织农作物生物灾害诊断和确认。
(一)国家法定检疫范围内的病、虫、草害,由植物检疫机构按有关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认。对怀疑是检疫性有害生物且当地植物检疫机构不能确诊的,按规定送样到省区域性植物检疫实验室检验诊断。
(二)国家法定检疫范围外的病、虫、草鼠及其他有害生物等产生的灾害,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属农田鼠害的,应将鼠情及为害情况及时通报当地卫生部门。
(三)对疑为人、鼠之间感染的,由农业和卫生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并按规定程序进行诊断、确认。
(四)对疑为转基因生物产生危害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予以确认。
(五)对疑为新发生的农业生物灾害,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人民政府与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邀请国内权威机构和专家会诊并确认。
(六)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根据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的性质、种类、范围、危害程度等分为三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农作物生物灾害。
1.发现从国(境)外、市外传入我区或我区局部已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其风险估评综合评价风险极大、特别危险。
2.飞蝗发生面积100亩以上,主要农作物常见或突发性病虫草害大发生或大流行,危害程度达到或超过防治标准5-10倍,发生范围在5个乡镇(街道)以上,面积达到全区该作物播种面积的50%以上。
3.鼠密度超过10%(百夹捕获率)的发生面积达到5000亩以上,或鼠密度超过 5%(百夹捕获率)的发生面积达到1.5万亩以上。
4.经确认为转基因生物产生危害的。
5.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农作物生物灾害。
1.区内有零星发生或偶然传入但发生范围不广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其风险估评综合评价风险较大、高度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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