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增强抗旱应变能力,减轻旱灾影响和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旱情等级划分
(一)轻度干旱
1.中型水库平均充水度40%以上—50%以下;
2.7-10月份连续干旱天数达到30天;
3.饮水困难人口1万以上10万以下。
凡符合上述4条中2条或2条以上的定为轻度干旱。
(二)中度干旱
1.中型水库平均充水度30%以上—40%以下;
2.7-10月份连续干旱天数达到50天;
3.饮水困难人口10万以上30万以下。
凡符合上述4条中2条或2条以上的定为中度干旱。
(三)严重干旱
1.中型水库平均充水度30%以下;
2.7-10月份连续干旱天数达到70天;
3.饮水困难人口30万以上。
凡符合上述3条中2条或3条的定为严重干旱。
二、对策措施
(一)预案启用标准
当旱情等级达到轻度干旱,本预案开始启用。
(二)水量调度原则
抗御旱灾的落脚点是充分利用水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水资源的作用,为此,确定抗旱用水调度基本原则如下:
1.按防大旱、抗长旱的原则制订用水方案;
2.在水资源利用上,先用活水后用库水,即先用江河水后用水库山塘水;
3.在供水调度上,先保证生活用水、后保证重要工业用水,再考虑农业及生态用水;
4.在供水对象上,实行确保重点原则,在生活供水方面先确保城镇生活用水;在生产供水上先保重点工业生产用水;在农业用水上先保重要作物和作物生长关键需水时段为重点。
(三)水工程调度
重要水工程在抗旱水位(库容)以下调度权归区防汛防旱指挥部,经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委托,各乡镇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可以对辖区内的水利工程进行调度。
(四)调度权限
1.重要水工程日常调度由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汛办)常务副主任负责;
2.增加或减少重要水利工程用水量的调度由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副指挥负责。
(五)抗旱程序
1.轻度干旱
(1)区防汛办发出抗旱工作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做好抗旱准备工作;
(2)区防汛办联系气象、水文部门掌握气象、水雨情变化情况,及时做好监测、预报工作,并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
(3)水利部门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工作,检修抗旱设备,制定具体抗旱对策和要求.
2.中度干旱
(1)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发出抗旱工作通知;
(2)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召开会议,部署抗旱工作;
(3)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每半个月组织一次气象、水利、水文、电力部门召开抗旱会商会,提出下阶段抗旱措施;
(4)区防汛办每半个月编报一次抗旱简报;
(5)区防汛办要及时联系气象、水文部门,密切注意气象、水雨情变化情况,加强监测、预报工作,每10天发布1次信息;
(6)区水利部门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和对水利工程实施统一调度;
(7)区政府牵头组织水利、农业等部门深入抗旱第一线,帮助解决抗旱中的实际困难,收集资料,统计灾情;
(8)向市防指要求人工增雨准备工作;
(9)区财政部门及时下拨抗旱经费;
(10)区新闻部门做好节约用水宣传;
(11)各乡镇防汛部门每10天向区防汛办上报旱情、灾情和抗旱工作情况和下步打算。
3.严重干旱
(1)区政府发布抗旱救灾通知,紧急动员抗旱,必要时召开会议,进一步部署抗旱工作;
(2)区政府组织农业、水利、电力、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分赴各地督促检查指导抗旱工作,帮助群众解决抗旱中的实际困难;
(3)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每周召开1次会商会;
(4)区防汛办每周编报1期抗旱简报;
(5)区防汛办及时联系气象部门密切关注气象变化情况,加强监测、预报工作,每5天发布1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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