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创建“平安鹿城”,积极化解我区的新老山林纠纷、预防群体与恶性事件的发生,根据《浙江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规程(试行)》和《浙江省山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结合我区山林纠纷调处实践,制定本预案。
一、排查调处工作原则
山林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1.属地管理的原则;
2.分级负责,归口调处的原则;
3.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4.预防为主、教育疏导、防止激化、维护稳定的原则;
5.依法办事、合情合理、调早调小调了的原则。
二、山林纠纷调处管辖
(一)乡镇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山林纠纷,由纠纷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召集有关村协商调处;协商不成的,由区级人民政府负责调处。
(二)县(区)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县(区)际山林纠纷,由纠纷发生地乡镇政府出面协商调处;协商不成的,由区人民政府提请市政府组织调处。
(三)市际山林纠纷,由纠纷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职能部门先行出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区政府调查核实材料后,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市人民政府或职能部门负责协商调处;市级调处不成的,由区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材料后报请省政府组织调处。
三、排查及报告制度
为了准确、及时地掌握山林纠纷动态、数量,应建立山林纠纷排查及报告制度。
(一)山林纠纷排查摸底。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在每年4月底前组织开展一次山林纠纷排查摸底工作,并将排查结果于5月上旬上报区政府山林纠纷调处机构(以下称区山林办),区山林办汇总全区山林纠纷排查结果于5月底前报市山林办。
(二)山林纠纷调处统计。各乡镇、街道当年调处的各类山林纠纷案件要在年底12月20日前上报区山林办,区山林办在年底12月30目前汇总上报市山林办。
(三)关注山林纠纷动态。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调处山林纠纷工作机构或职能部门,要有高度的敏感性,发现纠纷苗头要及时做好化解工作,特别要注意林木采伐、林地征占用、林地承包等容易发生山林纠纷的时间段,提早做好预防工作,注意跟踪山林纠纷动态,及时化解引发山林纠纷苗头。
(四)根据山林纠纷性质及时逐级上报。乡镇级区域内发生山林纠纷,向乡镇政府、街道或职能部门报告;县际、市际的山林纠纷,由乡镇政府、街道或职能部门先行调查核实材料后,主动与友邻同级政府或职能部门协商调处,协商不成的,由区人民政府以书面向上级报告。县际山林纠纷,在10日内向区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市山林办;市际山林纠纷,在15日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同时抄报市山林办。
重大山林纠纷要及时报告。区级区域内有可能引发群体和恶性事件的重大山林纠纷,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区山林办。属县际的重大山林纠纷,应及时逐级上报区政府、市政府,抄报市山林办;属市际的重大山林纠纷,应及时逐级上报区政府、市政府、省政府,并同时抄报区山林办、市山林办、省山林办。
- 上一篇:关于成立广化街道孕环情监测工作督促领导小组的通知
- 下一篇:鹿城区抗旱预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