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性水事纠纷事件,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护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水事纠纷的分类和分级
(一)水事纠纷的分类。
水事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以及其他水事活动中,因权益争端引起的行政争端和民事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兴建水工程或者涉水工程影响到相邻地区的权益引起的纠纷;
2.因防洪排涝、河道整治引起的纠纷;
3.因取用江河、湖库和地下水资源引起的纠纷;
4.因其他涉水活动引起的纠纷。
(二)水事纠纷的分级。
水事纠纷分为一般性水事纠纷、重大水事纠纷和特大水事纠纷。
1.发生以下情况的,属于一般性水事纠纷:
(1)因水事纠纷发生20人以下群体性械斗事件;
(2)其他视情需要作为一般性水事纠纷的。
2.发生以下情况的,属于重大水事纠纷:
(1)因水事纠纷发生20至50人群体性械斗事件;
(2)因水事纠纷出现危及重要水工程安全的;
(3)严重危及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的水事纠纷;
(4)出现其他情况影响社会稳定的;
(5)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水事纠纷的。
3.发生以下情况的,属特大水事纠纷:
(1)因水事纠纷发生50人以上群体性械斗事件;
(2)严重危及到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的水事纠纷;
(3)发生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水事纠纷的;
(4)出现其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情况的;
(5)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大水事纠纷的。
二、水事纠纷处置原则及依据
(一)处置原则。
处理水事纠纷,必须坚持局部服从全局,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按以下原则处理:
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作为水事纠纷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涉及饮用水安全水事纠纷的,在纠纷得到解决前,要确保当地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2.加强预防。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一旦有可能出现重大水事纠纷的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3.快速反应。及时、充分和准确获取有关水事矛盾的信息,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果断决策,迅速处理,最大程度地减少因水事纠纷冲突导致的危害和影响。
4.责权一致。实行重大水事纠纷应急处置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依法保障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本预案规定行使权力。对不作为、延误时机、组织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二)处置依据。
处理水事纠纷,必须依法依规依政策进行,具体按以下依据办理:
1.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流域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3.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方案以及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
4.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
5.上级政府及部门和区政府文件、命令等。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鹿城区人民政府成立区水事纠纷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水事纠纷应急处置指挥部),区水事纠纷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信息发布组、治安保卫组、纠纷调处组、医疗保障组、后勤保障组和专家组。
(一)区水事纠纷应急处置指挥体系。
1.指挥部:区水事纠纷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联系办公室副主任任常务副指挥,区农林水利局局长、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区水事纠纷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农林水利局、区公安分局,区武警中队、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区委宣传部、区国土资源分局、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区经信委、区卫生局、区电力局、区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水事纠纷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决定启动本预案和宣布解除本预案;
(3)统一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水事纠纷的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研究决定水事纠纷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指挥、协调、指导、监督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5)负责研究决定水事纠纷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新闻宣传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6)负责向区政府汇报水事纠纷发生、进展及应急处置情况,并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7)研究解决水事纠纷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2.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林水利局,由区农林水利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区农林水利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1)指导、组织开展水事纠纷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纠纷所在地人民政府有效应对水事纠纷;
(2)及时传达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处置决策;
(3)督促、检查应急处置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4)汇集上报水事纠纷信息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配合做好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新闻宣传工作;
(5)做好调查研究,当好参谋,为区应急指挥部重大工作决策提出建议;
(6)承担区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3.信息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组织有关新闻单位,负责事故的发生、发展、调处、善后等环节的信息发布工作。
4.治安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武警中队、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及纠纷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组成,负责维持纠纷发生地现场秩序,防止矛盾和冲突进一步激化,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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