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胡冬健委员:
你在区七届政协二次会议期间所提出的第118号《关于民政部门对单身居民办理单身证照的照片进行存档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为解决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办理房产交易、贷款等活动中所需要婚姻状况证明的问题,根据浙民事〔2004〕5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要求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以下简称单身证明)的当事人,须提交本人近期二寸照片二张,可自带、也可当场拍照,拍照实行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为便民利民本婚姻登记处无偿免费办理单身证明年约1万余件,同时对外开设摄影拍件区提供便民服务,采取当事人自愿选择且照片价格略低于市场价,颇受群众的欢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