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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鹿城区公安分局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工作规则》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朗读

温鹿公[2008]43号

各科、所、队:

为进一步加强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工作,确保公安机关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充分调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针对我区公安机关维护民警合法权益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现将《鹿城区公安分局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全体民警认真学习。

二OO八年六月三日

鹿城公安分局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工作规则

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总体部署和一抓三年的要求,为贯彻落实省厅下发《全省公安机关“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三年规划》第一项第六条第八小点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局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工作规划,切实保护我局民警执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公安机关执法权威,为民警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特制订本规则。

一、机构设置

设立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维护人民警察执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及专门的日常办事机构。

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维护人民警察执法权益工作委员会(简称“维权委”)主任由党委副书记、政委担任,副主任由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督察长,党委委员、政治处主任担任,纪委、政治处、办公室、警务督察大队、指挥中心、治安一大队、刑事侦查大队、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执法监督大队、预审大队、后勤科、信访科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委员。维护人民警察执法权益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维权办”),是“维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维权办”设在分局警务督察大队,目前,有专、兼职维权人员17名,其中,专职人员1名。

二、职责分工

(一)“维权委”主要职责

1、审定分局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工作的部署。

2、审议和批准分局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工作年度计划和维权基金,监督执行情况。

3、审议分局 “维权委”成员或“维权办”提交的有关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工作的重要事项。

4、对严重侵犯民警执法权益的案(事)件,责成“维权办”组织调查和复查后,做出客观公正的处理决定。

5、完成市局“维权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维权办”主要职责

1、承担分局“维权办”日常工作。

2、负责24 小时值班备勤,受理或按照市局、分局“维权委”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对发生在本辖区侵害民警执法权益重大案(事)件进行调查取证。

3、负责与鹿城区各级政府、党政机关及政法部门沟通联系,协调和妥善处置民警维权事宜。

4、受理民警维权请求,协调执法监督大队等部门,组织参与法律诉讼,追究侵害人法律责任,恢复名誉。

5、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研究起草有关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工作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落实和督办市局“维权委”和分局“维权委”会议决定的事项。

6、会同分局宣传部门进一步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做好对民警维权工作的内外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7、组织、指导局属各单位开展维权工作,定期听取汇报,协调、督促分局有关部门落实维护民警执法权益相关职责任务。

8、完成市局“维权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各部门业务分工

“维权办”是民警执法权益保护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应当认真受理民警投诉并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相关事项,及时向“维权委”报告办理情况。政工、纪检、监察、督察、治安、法制等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互相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承担民警执法权益维护工作的责任。具体分工是:

1、督察大队及“维权办”按上述职责,负责牵头组织落实各项维权工作事宜。

2、政治处和工会负责对依法执行职务时受到侵害的民警进行探望、补助、慰问,对其中事迹突出的应予记功表彰,对符合评残、评烈和其他抚恤条件的,应积极做好有关申报工作。

3、政治处负责宣传维权工作,对新闻媒体负面报道损害民警名誉的,应主动协助“维权办”积极协调,消除负面影响。

4、指挥中心负责对发现的执法现场中需予以维权事件,向“维权办”、治安一大队等业务职能部门发出出警、处置等警令。

5、后勤科负责落实维权工作各项经费。

6、执法监督大队负责对保护民警执法权益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对维权工作中涉及的法律法规问题予以研究提出意见,对在司法处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协调,对民警投诉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作出解答。

7、治安一大队负责对侵害人的侵害行为作出相应的治安或刑事处罚,并协调赔偿民警必要的损失和医疗费用。

(五)相关部门联系。“维权办”与区人大、政协、工会、检察院等外部监督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并加强联系,适时通报分局维权工作情况,争取工作支持;“维权办”要与分局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密切配合,充分发挥监督员来自政府机关、大型企事业单位等优势,通过提案议案等参政议政方式,积极主动地为民警维权工作创造条件,营造环境。

三、受理范围

(一)民警在依法执行职务时,人身受到伤害的案(事)件;

(二)民警在依法执行职务时,受到无端阻扰、围攻情节比较严重的案(事)件;

(三)民警在依法执行职务时,受到诬陷、诬告或民警本人家庭、家属受到寻衅报复、骚扰的案(事)件;

(四)民警在依法执行职务时,人格受到侮辱,精神受到侵害的案(事)件;

(五)当事人以来信、来访等形式恶意举报或拨打110投诉电话进行诬告的案(事)件;

(六)公安民警因执行职务的行为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起诉,公安民警本人及所在单位有异议的案(事)件;

(七)公安民警执行职务的行为被新闻媒体失实报道或者恶意炒作,公安民警本人及所在公安机关认为自己的执法权益被侵害的案(事)件;

(八)被盘查、审查、讯问对象中有精神不正常、酒后闹事、自杀自残、无理取闹人员有可能形成恶意投诉的案(事)件;

(九)遇有特殊执法现场,如敏感人物、敏感案(事)件,可能带来投诉的案(事)件;

(十)民警执法过当、意外事故等造成致伤、物品损坏,有可能被投诉的案(事)件;

(十一)民警的执法权益受到侵害或民警的执法权益未受到保护的其他案(事)件;

四、办理程序

(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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