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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印发《协助人民法院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
变更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
温中法〔2007)33号
本市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国土资源局:
现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协助人民法院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二00七年四月一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协助人民法院办理集体土地
使用权变更登记暂行规定
为了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解决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根据我市实际和《温州市综合治理“执行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试行)》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人民法院处置后直接变更登记为集体土地使用权。
第二条 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人民法院产权变更登记裁定和协助执行书等材料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三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