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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印发《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
温中法[2005]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国土资源局:
现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协调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五年二月二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协调会议纪要
2005年1月20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就法院执行工作中有关协助问题进行了协调,并对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形成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土地权属查询问题
法院因执行工作需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阅、复制土地权属档案材料的,应当出示协助查询通知书和有效证件(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并直接到档案室查阅、复制,不需审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针对法院的查阅或协查要求,由档案室逐项予以查询、答复。必要时可由有关业务处室予以答复。
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个人房地产除外)处置问题
1、已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9号文件精神,为实现抵押权,法院可以直接处分。在处分前,法院应当就需补交的出让金等税费数额问题发函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函件后20日内复函。
2、未经抵押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法院在处分前,应当发函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询可否转让及需补交的出让金数额。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函件后30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如不同意转让,应说明理由。
3、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部门积极协商,本着房产权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的原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助法院处理好该类历史遗留问题。
三、关于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问题
1、对法院拍卖、变卖的房产,有土地使用证,但无房产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院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有房产证无土地使用证的,应当区分用地性质。如属合法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院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办理过户手续,而不应当以先补办土地使用证为由而拒绝办理。除此之外,法院在处分前,应当发函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询可否转让及需补交的规费数额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函件后30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如不同意转让,应当说明理由。
2、法院处分企业、单位房地产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时,不应当限制买受人的资格。
3、法院在执行中,依法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房地产后,由于被执行人不配合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土地使用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即予注销该土地使用证。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