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明确变更土地登记程序的通知
温土资发〔2006〕258号
各分局(管理所)、地产交易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规范变更土地登记行为,现将相关变更土地登记程序予以明确,并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月十三日
变更土地登记相关程序
一、土地变更登记的一般程序
收件—受理—地籍调查—权属审核—公告—批准—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二、名称、地址、使用条件等事项的变更登记
收件—受理—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批准—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用地单位仅发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档案保管的部门直接将有关变更证明文件归档备案,并在地籍信息系统中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在土地登记卡上进行记录,不再另行办理变更登记(局长办公会议纪要〔2005〕3号第十条)。
四、土地使用权查封、解封登记
1、法律文书由办公室收文后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上予以发布,并将原件转地籍管理处;
2、地籍管理处将法律文书要求协助执行事项输入办公自动化系统的法院文书库;
3、辖区分局凭电子邮件或法院文书库中的相关协助执行通知书立即在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和实体档案上予以查封登记(登记程序除无公告环节外与一般登记程序一样,另法院文书的送达即视为法院申请土地查封、解封登记);
4、地籍管理处随后将法律文书原件转辖区分局归档。
五、注销土地登记(直接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