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工商所、科(室、大队)、协(委)会、中心: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3号)及省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通知》(浙工商个〔2010〕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开展2010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照范围
凡2010年12月31日前在鹿城工商分局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含已停业的个体工商户)均需参加2010年度验照。
二、验照时间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1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到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辖区工商所参加2010年度验照。
三、验照材料
根据《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验照时提交的材料为:(1)由国家工商总局统一制订的《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2)营业执照正副本;(3)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复印件(经核实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继续有效的可以不再提供复印件);(4)个体工商户党建情况统计表;(5)工商机关依法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个体工商户委托他人代办验照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提供的材料中属于复印件的,应当由个体工商户本人或其受托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四、验照重点
(一)重点监管行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药品生产经营、网吧、农资经营、娱乐场所、危险化学品类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经营、小宾馆旅店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农林牧渔业、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