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温鹿人社〔2014〕71号
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鹿城区高技能人才职业
资格直接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协会、商会,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强化我区高技能人才和复合型技能人才的培养,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的转化,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我区对大中型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职业资格直接认定工作,现将《鹿城区高技能人才职业资格直接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温鹿人劳〔2011〕85号文件同时废止。
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1月13日
鹿城区高技能人才职业资格直接认定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高技能人才的来源渠道,挖掘更多的高技能人才,满足企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促进我区经济发展,根据原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技能人才企业评价和直接认定办法〉的通知》(浙劳社培〔2007〕137号)精神,结合我区产业结构的实际状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大中型企业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的直接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直接认定是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对企业生产实践中确有绝招绝活、业绩突出、贡献较大,已被行业或企业公认达到技师水平的,直接授予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申报条件
第四条 职业资格认定对象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法律,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积极为我区经济建设服务。
第五条 凡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或在该职业(工种)的管理岗位上已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也可具有高级工技术资格1年以上或具有中级工技术资格5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直接认定为技师:
(一)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较大突破或较大成果(年创造直接经济效益在50万元以上,须由企业提供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二)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项目获省以上科技成果(发明创造)四等奖以上,市以上三等奖两项以上,或获国家专利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第六条 为了不拘一格地选拔和使用人才,对确有绝招绝活,为我区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且得到同行业一致公认者,可不受上述工作年限、学历条件与资格任职年限的限制申报职业资格认定。
三、组织机构
第七条 各职业(工种)的技师直接认定考评员与专家组人选由行业协会提名,经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组建技师直接认定专家考评组。
第八条 企业技师直接认定工作由“鹿城区行业技师直接认定考评专家组”组织考评,合格者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评审。
四、认定程序
第九条 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人员,根据《鹿城区技师职业资格直接认定推荐职业(工种)名称》确定所申报的职业(工种),按《鹿城区技师职业资格直接认定申报材料目录》(附件1)要求,填报《鹿城区技师职业资格直接认定评审表》一式三份(附件2)和《鹿城区技师职业资格直接认定推荐人选情况综合表》一式15份(附件3),同时提交本人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及已发表的专业论文等成果材料的复印件(须经有关组织核实并签署“与原件相符”)。
第十条 申报人填写的《鹿城区技师职业资格直接认定评审表》和《鹿城区技师职业资格直接认定推荐人选情况综合表》所有反映本人能力或业绩的表项均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未附证明文件的填写内容一律不予承认。
第十一条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人员,采用下述程序进行认定:
(一)企业(行业)推荐并填写《鹿城区技师职业资格直接认定工作业绩考核评分表》(附件4),给予客观的量分并加盖公章。
(二)行业技师直接认定专家考评组评定。通过理论知识考核,根据个人技术工作总结或技术论文、工作成果业绩及相关技能操作技能情况组织面试答辩。
(三)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者,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证书》。
附件:1.《鹿城区技师职业资格直接认定申报材料目录》
2.《鹿城区技师职业资格直接认定评审表》
3.《鹿城区技师职业资格直接认定推荐人选情况综合表》
4.《鹿城区技师职业资格直接认定工作业绩考核评分表》
附件1
鹿城区技师职业资格直接认定申报材料目录
申报人姓名:职业(工种)
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 序号 | 确认 | 资料名称 | 份数 |
| 1 | □ | 鹿城区技师职业资格直接认定评审表 | 3份 |
| 2 | □ | 个人总结(打印) | 1份 |
| 3 | □ | 专业论文(打印) | 2份 |
| 4 | □ | 高技能人才任职资格(企业直接认定)量化评价表 | 1份 |
| 5 | □ | 鹿城区技师职业资格直接认定评审推荐人选情况综合(公示)表,A3纸打印 | 15份 |
| 6 | □ | 鹿城区技师职业资格直接认定工作业绩考核评分表 | 1份 |
| 7 | □ | 学历证书(复印件) | 1份 |
| 8 | □ | 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 1份 |
| 9 | □ | 本职业(工种)工龄证明(复印件) | 1份 |
| 10 | □ | 传授技艺、培养学生(徒工)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有关资料复印件 | 1份 |
| 11 | □ | 市级以上杂志发表的专业论文(复印件) | 1份 |
| 12 | □ | 县级以上组织的专业对口技能大赛获得名次的奖状(复印件) | 1份 |
| 13 | □ | 获科技成果奖(创造发明)、国家专利的有关资料(复印件) | 1份 |
| 14 | □ | 担任社会团体职务及其表现的有关证明资料 | 1份 |
| 15 | □ | 身份证(复印件) | 1份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鹿城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luchengqu/20210529/109338.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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