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场监管所、科(室、大队)、协(委)会、中心:
现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九届鹿城区名牌商标认定(延续)工作的通知》(温鹿政办〔2015〕1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印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九届鹿城区名牌商标认定(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藤桥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行业协会(商会):
根据《鹿城区名牌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温鹿政发〔2006〕89 号)规定,现将2015 年第九届鹿城区名牌商标认定(延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凡在鹿城区依法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均可自愿依法申请认定鹿城区名牌商标。申请认定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二、申报范围
拟申请认定的商标应符合《鹿城区名牌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规定,依法核准注册且实际连续使用满2 年,即1 日前注册;转让商标的,转让前已连续使用2 年,且受让后使用满1年,即注册,且在完成转让。
在第六届鹿城区名牌商标认定工作中(即2012 年)被认定为鹿城区名牌商标,现仍符合《鹿城区名牌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延续确认。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请认定鹿城区名牌商标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认定鹿城区名牌商标企业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概况、企业发展史;企业规模、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和行业排名、发展趋势等情况;商标所指商品(服务)生产经营情况;商品质量和市场信誉、相关社会公众认知程度;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打假维权、企业形象、广告宣传等情况;申请理由等。
2.主体合法性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资格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证明该商标实际持续使用等有关材料。
①《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加盖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监管部门印章);
②商标实际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标识(×一式四份)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商标图形、文字、商标使用范围、商标持有人相一致的证明材料;
③商标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的证明材料;
④商标在国内外注册情况等证明材料。
4.该商标广告宣传投入、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证明材料。
①与该商标有关的企业商品广告、企业形象宣传,包括宣传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②该商标商品产销量同行业排名证明材料;
③该商标商品销售服务区域、网点分布情况。涉及出口商品的,提供商品出口销售情况证明材料;
④相关公众对该商标商品知名度、 美誉度、 信任度证明材料。
5.证明该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