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温鹿司〔2008〕31号 签发人:程正斌
关于要求补足公用经费的请示
区人民政府:
近日,省财政厅和省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浙财政字[2008年]75号)(以下简称《意见》),对我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最低保障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即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司法局年人均公用经费不低于3万元,城区司法局年人均不低于3.5万元,其他地区应高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保障标准。同时,《意见》对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范围、开始执行、达标时间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