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温鹿司〔2008〕30号
关于对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的
复 函
鹿城区检察院:
贵院于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向我局发出的温鹿检监字(2008)第12号检察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温州市公安局和温州市司法局于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联合发文的温司〔2008〕10号《关于加强社区矫正衔接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为《意见》)第四条第四项“检察机关发现矫正对象有脱管、漏管或监管制度不健全、监管措施不落实或执行有误的,应当及时向县(市、区)公安机关和矫正办提出书面检察建议”之规定,该检察建议的主体不应为鹿城区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