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工商所、科(室、大队)、协(委)会、中心:
现将《鹿城工商分局网络经济监管服务规则(试行)》、《鹿城工商分局网络经济违法行为查处规则(试行)》和《鹿城工商分局网络经济举报投诉处理规则(试行)》印发为你们,请贯彻执行。
温州市工商局鹿城分局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网络 监管 规则 印发 通知
报:温州市工商局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鹿城分局办公室2010年10月28日印发
鹿城工商分局网络经济违法行为查处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及时掌握和协调鹿城工商分局网络经济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情况,加强对网络经济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提高网络经济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鹿城工商分局网监大队及分局下辖工商所立案查处的网络经济违法行为,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网络经济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依法、公正、效率的原则;要坚持预防与惩戒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达到整顿与规范并重的目的。
第四条 确定网络经济违法行为管辖地应当本着“便于查处、提高效率”的原则,综合考虑案件的调查取证及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执行以及经营者、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情形。
第五条工商所对本所辖区内网络经济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可以分局名义立案查处网络经济违法行为。
第六条 立案查处的网络违法经营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交其他行政机关。
发现网络违法经营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条 立案后发现应当由其他工商机关管辖的,或者发生管辖权争议时上级机关指定其他工商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处置。
第八条 对于移交案件,应当依法移交完整的现场检查记录、查获的物品清单等与案件相关的文书材料,并办好交接手续和回执。
第九条 网监大队根据案件性质、查办难度、社会关注度和群众反映状况对案件实行督办。
因网络案件的时间、空间上的特殊性,网监大队可视具体情况跨越工商所辖区向工商所分流案件;工商所在收到分局网监大队《案件督办单》后,可直接办理跨越所辖区的案件。
第十条 工商所必须在三日内对督办案件进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网监大队。对无法办理或认为督办案件尚未构成违法的,及时与网监大队进行沟通,并经分局分管领导核准认为情况属实的,可以从督办案件中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督办的案件主体存在,违法事实清楚,但受各种因素影响,处理存在相当大的难度,需要从督办案件中撤销的,必须以书面形式经分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撤销。
第十二条 对于督办的网络案件,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报告工作情况或案件处理结果,或者拒不落实、消极落实网监大队的处理意见,或经大队催办后仍未纠正的,大队将予以通报,相应扣除该单位目标考核分,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网监大队对基层工商所网络案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各工商所对具体责任人执行的案件进行监督。对于已立案查处的网络经济违法案件,各工商所经办人员应在立案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立案审批表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报送网监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三日内将处罚决定书以书面形式报送网监大队。
第十四条 鹿城工商分局实施网络经济违法行为查处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试行)由鹿城工商分局网络经济监督管理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鹿城工商分局网络经济举报投诉处理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经济举报投诉工作的管理,畅通信息举报渠道,严厉打击网络经济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互联网上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鹿城工商分局网络经济监管大队负责网络经济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处理投诉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以人为本、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根据“集中统一受理,分级分类处理”的原则,鹿城工商分局“12315”中心统一受理网络经济举报投诉,网络经济监管大队按照网络经济举报投诉的重要程度进行分类,并按分类处理原则实施分流。
第四条 举报投诉的处理方式采取直接调查、督查转办等方式处理投诉案件。
(一)直接调查:属于本局受理范围,需快速处理的重大、有影响的及突发的违法违规案件,经分局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调查处理。
(二)督查转办:属于本局受理范围,但不需要直接查处或调查的投诉案件转交基层工商所处理。
发现举报投诉的案件不属于本局管辖时,应该及时告知消费者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诉。
第五条 督查转办的网络经济举报投诉,工商所一般要在5个工作日内解决;需立案调查的,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要予以立案处理。
第六条 举报投诉办结后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也可以视情节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七条 工商所调查与反馈处理网络举报投诉,要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认真听取被举报投诉人的陈述,严守工作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客观、公正、严谨、正确。投诉案件调查结束后,工商所要将调查过程和处理建议形成调查报告,及时向分局网监大队反馈。对重点企业或社会影响大的举报投诉,应及时向分局主要领导汇报。举报投诉的网络违法行为已触犯刑法,或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部门。
第八条 要建立举报投诉人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投诉人的权益。
第九条 鹿城工商分局实施网络经济举报投诉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十条 本规则(试行)由鹿城工商分局网络经济监督管理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鹿城工商分局网络经济监管服务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网络经济秩序,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网络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规则所称的网络服务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提供有关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
第三条 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网络经济监管工作应当遵循促进发展、规范秩序、保护权益和依法监管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