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工商所、科(室、大队)、协(委)会、中心:
现将《鹿城区规范消费被申诉大户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鹿城分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消费被申诉大户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提高消费申诉满意率,降低消费申诉率,打造“和谐消费、幸福鹿城”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州市工商局鹿城分局成立消费被申诉大户认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认定消费申诉归责方及消费被申诉大户,并根据被申诉大户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及时启动相应的处置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消费被申诉大户是指一定时间区间内(半年、一年为单位)发生被归责的消费申诉达到一定数量的辖区经营者。
第四条 对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的消费申诉,做到消费纠纷处理“不出厂商、不出店户、不出市场”。
第五条 工商、消费委监督人员可入驻消费被申诉大户,查找被申诉原因,建立健全消费被申诉解决机制,要求被申诉大户每月、每季加强对消费申诉热点、难点、群体性或消费者比较多的申诉专题进行分析,明确任务、咬定目标,以降低消费申诉率。
第六条 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配合,建立相互之间的信息通报,实行信用互享机制,有效规范市场秩序。
第七条 在实施启动处置措施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独立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创建和谐消费环境,既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要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
(四)注重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引导经营者诚实守信;
(五)为民服务,依法、合理、公正、公平办事;
(六)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具体标准和内容
第八条 以分局12315平台和区消费委平台统计数据为基础,将经营者区分为一般商家、一般商场超市、大型商场超市(面积以上),分别制定消费被申诉大户不同的认定标准:
(一)一般商家半年度内发生5件归责为经营者的消费投诉。
(二)一般商场超市半年度内发生10件归责为经营者的消费投诉。
(三)大型商场超市半年度内发生15件归责为经营者的消费投诉。
第九条 归责为经营者的消费申诉纠纷涉及以下情形的具体内容,列入计量标准:
(一)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存在质量问题。
(二)经营者没有明确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的。
(三)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霸王条款)的规定等约定问题。
(四)经营者在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问题。
(五)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约定义务的问题。
(六)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没有承担新“三包”或其他责任问题。
(七)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的服务态度问题。
(八)经营者在消费纠纷发生后,存在故意拖诿或不主动解决等问题。
(九)其它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归责为经营者的问题。
以上情形是指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法律法规情节轻微,不构成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三章经营者行业自律
第十条 树立诚信意识,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守法经营,为消费者提供合格商品和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 主动向消费者出具销售或服务凭证,提供所出售商品相关质量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省“新三包”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换、包退及其他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