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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鹿城区流通环节散装食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朗读

各工商所、科(室、大队)、协(委)会、中心:

现将《鹿城区流通环节散装食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鹿城分局

鹿城区流通环节散装食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散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散装食品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提高我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水平,保障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温州市鹿城区范围内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餐饮服务和食品摊贩经营活动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散装食品,是指裸装以及非预先定量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不包括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散装食品经营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鼓励、引导散装食品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对散装食品预先进行简易包装,标注完整的标识后上市销售。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五条  从事散装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散装食品经营。

第六条  经营者采购散装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如实记录散装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记录台帐、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经营者不得向未取得许可证、营业执照的供货者采购散装食品,不得采购来历不明的散装食品。

第七条  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散装食品应使用专用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并且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散装食品运输过程中应当由专人负责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能对食品造成污染的,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八条  经营者对购进的散装食品应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验收内容包括:

(一)包装和容器是否完整、清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二)标签内容是否完整、规范;

(三)是否在保质期内;

(四)是否存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问题。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销售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与生活区域分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20米以上的距离。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与散装食品表面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无毒、无害或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表面平滑且由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质制造。

贮存、销售有温度要求的散装食品应配备冷藏(库)柜、冷冻(库)柜、恒温(库)柜等设备或者设施,并有温度显示装置。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在食品贮存、销售等场所,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设定散装食品经营区域。生熟食品经营区域应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在同一区域经营,防止交叉污染,避免散装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食品贮存、销售场所货架的设置应满足食品安全要求,保持散装食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应在10厘米以上。

第十二条  散装食品贮存、销售等场所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落实散装食品经营过程中各项管理制度和卫生要求,并及时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散装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取得合法、有效的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散装食品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  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必须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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