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工商所、科(室、大队)、协(委)会、中心:
《鹿城区流通环节食品总经销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分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鹿城工商分局食品总经销备案登记管理实施方案
2、总经销备案登记表
3、分销商登记表
4、食品总经销备案登记汇总表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鹿城分局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食品监管 办法 印发 通知
报:市工商局、市工商局食品处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鹿城分局办公室 印发
鹿城区流通环节食品总经销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健全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机制,有效防止、控制和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州市鹿城区区域内流通环节食品、食品添加剂总经销的备案登记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总经销,是指依法取得供货厂商或上级经销商、代理商授权,独占一定区域、范围的食品供货权并负责下游销售网络建设的食品批发经营者。
依法取得供货厂商或上级代理商授权,独家代表供货厂商或上级代理商负责下游销售网络建设的食品总代理,参照食品总经销进行备案登记。
虽未取得总经销、总代理资格,但依法取得一定区域、范围经销、代理权的食品批发经营者,参照食品总经销进行备案登记。
食品添加剂总经销、总代理参照食品总经销进行备案登记。
第五条 食品总经销应当自取得总经销资格之日起30日内,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内容包括:经营者名称、经营地址、许可证编号、负责人姓名及电话、联络人姓名及电话、仓库地址及面积、仓库管理员姓名及电话、运输车牌号、分销商情况、总经销食品的品牌、名称、规格、区域范围、代理期限、网址等。
第六条 食品总经销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食品总经销备案登记表;
(二)分销商登记表;
(三)食品总经销、总代理授权证明或区域经销(代理)协议书;
(四)食品总经销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合法经营证明。
食品总经销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食品总经销应建立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查验以下相关证明文件,保留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建档备查。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一)供货厂商和上级经销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和许可证件;
(二)按食品品种和批次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
(三)总经销的食品标识中含有注册商标、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以及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相关的证明文件。
食品总经销不得销售无合法证明文件、标签不规范或者来源不明的食品。
食品总经销应加强对已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对失效或即将失效的证明文件及时重新进行查验和建档。
第八条 食品总经销备案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辖区工商所提交变更备案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基层工商所应当督促辖区内各级食品总经销进行备案登记,对备案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并负责辖区食品总经销备案材料的建档工作;对已经备案的食品总经销,每两个月不少于一次检查回访,督促做好备案内容的及时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