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工商所、科(室、大队)、协(委)会、中心:
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我区“小食杂店”质量安全整治、规范、提升的工作成果,形成“小食杂店”整规的质量安全监管机制,现制定《鹿城区“小食杂店”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长效监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工商局鹿城分局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食品 整治 制度 印发 通知
报:区质安办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鹿城分局办公室 2010年9月21日印发
鹿城区“小食杂店”质量安全整治与
规范长效监管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十小”行业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精神,全面完成“小食杂店”整规工作目标任务,巩固和发展“十小”整规成果,依据温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小食杂店”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长效监管制度》的通知(温工商消[2010]19号),特制定《鹿城区“小食杂店”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长效监管制度》。
食品经营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
为了依法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准入登记,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制定本制度。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方便申请人办理和有利于监管的原则,公开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等,受理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食品经营者依法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认真审查食品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经对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三)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原许可机关在受理注销申请材料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申请从事食品流通,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六)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变更登记注册事项,应当向原登记注册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未经变更登记注册,不得擅自改变登记注册事项。
食品巡查监管制度
(一)查主体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上墙悬挂、是否通过年检验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一致,是否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食品经营要求的情形,以及食品从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查经销食品,看食品的来源与供货方的相关合法资质证明是否一致,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注的条件贮存食品,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三)查包装标识,看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的事项是否合法,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容器、外包装上是否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进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四)查商标广告和装潢,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的行为,食品经营场所的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违法内容,食品装潢是否有仿冒或近似仿冒的情况;
(五)查经营者自律情况,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查验义务,是否进行查验记录、质量承诺,是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退市等。
(六)以工商所为单位,对本辖区的食品经营者,划分责任区和明确巡查人员,落实监管责任和任务,实行“两图一书”的管理方式,即工商所辖区食品经营布局图、监管人员责任区分布图、工商所与食品经营者签订的《食品安全责任书》,并认真开展日常监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