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工商所、科(室、大队)、协(委)会、中心:
现将修改后的《鹿城区商标印制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商标印制信用评分卡
2、鹿城区商标印制企业信用评价汇总表
温州市工商局鹿城分局
二O一一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商标监管 办法 印发 通知
报:区政府,市工商局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鹿城分局办公室 2011年10月9日印发
鹿城区商标印制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标印制管理,规范商标印制经营行为,建立商标印制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增强印刷企业信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推进信用鹿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标印制信用是指印刷企业从事商标印制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印制信用评价是指对印刷企业是否按照前款要求,依照本办法规定,在一年内采取打分、累计扣分和一次加分,综合形成商标印制信用分数,确定相应等级,给予印刷企业商标印制行为的客观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商标印制信用评价对象是指本区依法登记从事商标印制的企业。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评价商标印制企业信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统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鹿城分局负责指导全区印刷企业的商标印制信用评价工作,制定统一的评价标准,公布全区商标印制信用评价总体情况。
第二章评价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商标印制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为印刷企业的商标印制信用状况,包括内部商标印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章守法情况。
第七条商标印制信用分值设置为100分,对照标准,实行全年累计扣分和年终一次加分相结合的评分方法,根据各项分值,每年评定信用等级。
第八条商标印制信用扣分标准:
(一)出现下列情形的,发现一次扣1分:
1、未按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的;
2、《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商标图样未交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
3、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后,未能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委托印制证明文件统一装入台账存档备查的。
4、承印注册商标,其注册标记的使用不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出现下列情形的,发现一次扣3分:
1、承印未注册商标,未能当场出具商标印制委托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的;
2、承印的未注册商标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的;
3、承印未注册商标违法《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
4、承印注册商标,未能当场出具有效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印制委托书、合同的;
5、承印被许可人委托印制的商标,未能当场出具明确的授权书或者其出示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中未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内容的;
6、承印被许可人委托印制的商标,未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的;
7、擅自改变承印注册商标样稿,即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不一致的;
8、擅自改变承印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地址,即与《商标注册证》上标注的注册人名称、地址不一致的。
9、未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未对商标标识出入库进行登记台账。
10、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未存档备查,且存查期未为两年的。
(三)出现下列情形的,发现一次扣5分:
1、印制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下,或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下,或非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下的;
2、未经印制委托人同意,擅自增加印制数量的;
3、未对废次商标标识予以销毁并流入社会的。
(四)出现下列情形的,发现一次扣10分:
1、印制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下,或违法所得在一万五千元以下,或非法经营额在二万五千元以下的;
3、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千件以下,或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或非法经营额在一万五千元以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