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工商所、科(室、分局、大队)、协(委)会、中心:
现将《鹿城工商分局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工商局鹿城分局
二OO六年四月十四日
鹿城区工商分局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鹿城区户外广告,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的地面部分、河湖管理范围和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橱窗、实物模型、条幅、气球等为载体形式和在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 鹿城工商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鹿城区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负责对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鹿城工商分局的户外广告审查员、户外广告核准员应当遵照有关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
第五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六条 凡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七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二章 设置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