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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鹿城工商分局责任区干部信用补充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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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商所、科(室、大队)、协(委)会、中心:

根据《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任区干部信用补充评价实施办法》(温工商[2012]249号),现将《鹿城工商分局责任区干部信用补充评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鹿城区责任区干部信用补充评价参考标准(2013)

2、信用补充评价备案表

3、鹿城工商分局责任区干部信用补充评价审批表

4、信用补充评价告知书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鹿城分局

鹿城工商分局责任区干部信用补充评价

实  施  办  法

第一条 为规范责任区干部信用补充评价,推动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得到真实、完整、客观地反映与记录,根据《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和《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任区干部信用补充评价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责任区干部信用补充评价,是指在一定周期内,责任区干部通过日常监管中掌握的市场主体的信用能力的情况,结合特定标准和自身主观判断,以量化分值的形式对该主体的信用状况予以评价和记录的过程。

第三条 责任区干部信用补充评价以市场主体的事实行为或客观状态为基础,以责任区干部自主权为补充,遵循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责任区干部信用补充评价属于非强制性的辅助措施,开展信用补充评价应与其他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 责任区干部信用补充评价由责任区干部负责实施,评价对象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责任区干部应在监管过程中结合辖区实际,科学、适当地收集与辖区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相关的信用信息,为开展信用补充评价提供参考和支持。

第六条 信用指导员负责责任区干部开展信用补充评价的全程督导与审批,保证评价的公正性和真实性。工商所要在严格把关的同时,鼓励责任区干部对符合条件的辖区市场主体开展信用补充评价。

第七条 信用办负责作好制度建设、业务指导、督察考核,以及涉及特殊监管风险事项的协调工作。

第八条 对涉及工商部门重要领域或难以把握的信用信息,责任区干部在开展信用补充评价前,应主动征询相关业务科室的意见。相关业务科室应予以积极的重视、指导和支持。

第九条 责任区干部信用补充评价的范围包括:

(一)获得与工商监管相关的其他企业信用资产

1、政府荣誉;2、其他部门荣誉;3、行业荣誉;

(二)参加工商组织的社会活动

1、参加座谈及培训;2、参加其他活动;

(三)公益捐赠

(四)参与协会活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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