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工商所、科(室、大队)、协(委)会、中心:
现将《鹿城工商分局法定代表人信用监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征集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扣分标准
温州市工商局鹿城分局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法定代表人 信用 细则 印发 通知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鹿城分局办公室年11月15日印发
鹿城工商分局法定代表人信用监管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一、为建立健全法定代表人准入和退出机制,增强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的信用自律意识,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根据《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代表人信用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细则》所称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企业法人组织章程规定,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代表企业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及企业主要股东(是指虽非企业法定代表人但在企业中拥有股份数最多的股东)。
三、法定代表人信用监管是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组成部分,是以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征集为基础,以信用评分为基准,采取行政执法与行政指导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运用信用奖励、约谈诫勉、预警警示、抄告公示、培训指导、准入限制等信用管理手段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监督管理。
四、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的征集,主要是四种来源:责任区干部巡查发现、部门信息交换、法定代表人申报、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管系统生成。
五、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征集内容:
1、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情况: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政治面貌联系方式、任职企业名称、学历等;
2、法定代表人股权持有情况;
3、法定代表人兼职情况;
4、法定代表人任职经历;
5、法定代表人及其所任职企业的荣誉信息;
6、法定代表人黑名单记录;
7、法定代表人及其任职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8、法定代表人及其任职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被其他部门处罚的信息。
9、其他信用信息。
六、工商所应把法定代表人信用监管列入年度计划,并按季度制定阶段性计划,组织开展巡查。
责任区干部根据阶段性计划制定相应的实施计划,将辖区内法人型企业列入日常巡查户口,其中失信法人型企业(信用等级为B级以下)和信用培育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七、责任区干部在法定代表信用监管巡查时,应同时携带《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征集表》和《法定代表人信用扣分标准》(见附件)。检查时按征集表的内容开展检查和问询,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按该违法行为的轻重酬情扣分。
检查情况要当场向法定代表人反馈,征集表要经法定代表人确认签字并加盖法人企业印章。
八、征集表记录的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录入法定代表人信用监管系统,书面材料统一归档。
九、工商所应定期与各部门交换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将交流中获得的法人企业信用信息及时按信用信息征集表相关扣分标准确定扣分值,并记明该交换信息的来源,录入法定代表人信用监管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