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工商所、科(室、大队)、协(委)会、中心:
现将《鹿城工商分局企业信用资产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工商局鹿城分局
二OO九年七月十三日
主题词:企业信用资产 管理 办法 印发 通知
报:温州市工商局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鹿城分局办公室 2009年7月13日印发
鹿城工商分局企业信用资产认定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对企业信用资产认定工作,加强信用资产的维护提升管理,加快信用监管工作社会化进程,根据《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浙工商综〔2005〕21号)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信用资产指在日常经营中形成的,附着于市场主体及其产品或商品上的,具有一定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无形资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信用资产包括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区名牌商标,省知名商号,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A、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省、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省、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市广告信用单位、诚信民营企业、诚信个体工商户等。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局直接或参与认定授予的各类信用资产,也适用于由分局推荐上报上级工商机关认定授予的各类信用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