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工商所、科(室、大队):
现将《鹿城工商分局实行“戒小过”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口头行政告诫备案表
2、行政告诫书
3、行政建议书
温州市工商局鹿城分局
二OO七年八月十六日
主题词:戒小过 暂行 规定 印发 通知
报:温州市工商局
温州市工商局鹿城分局办公室 2007年8月16日印发
鹿城工商分局实行“戒小过”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指导作用,全面履行监管职能,落实“攻大奸、戒小过”的执法理念,更好地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鹿城工商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办案单位依法行政范畴。
第三条 “小过”是指当事人在实施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无主观故意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首次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戒小过”制度是指针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当事人事后能够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状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用行政告诫、行政建议等手段进行规范而可不采用行政处罚的制度。
第四条 适用“戒小过”制度的几种情况:(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能够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状态;(2)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相应处罚条款的违法违规行为;(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先行告诫为行政处罚的必要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4)其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针对当事人的“小过”行为,分局办案单位可以视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告诫或者行政建议。法律、法规、规章有相应处罚条款的,办案单位依照本规定作出行政告诫;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处罚条款的,办案单位依照本规定作出行政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