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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鹿城分局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朗读

各工商所、科(室、大队)、协(委)会、中心:

现将《鹿城工商分局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法律、法规遵照执行。

附件:1、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鹿城分局强制执行申请书

2、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鹿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鹿城分局

二O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行政处罚  规定 印发 通知

报:市工商局,区政府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鹿城分局办公室 印发

鹿城工商分局行政处罚

申请强制执行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严肃性,保证工商机关依法行使管理职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据《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是当事人经催告拒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作出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办案机构负责,案件承办人员具体承办,法制机构予以协助和指导。

第四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向工商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在下列期限内提出:

(一)实行复议前置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自超过复议期限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二)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又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其中较长的法定期限为基准,自超过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三)经审判机关裁定、判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自行政裁定、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四)经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自超过复议决定书交待的起诉期限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第六条 办案机构应在当事人法定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向当事人发出催告书。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应该在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正当理由需要延迟申请的,需在填制《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中说明强制执行延迟申请的原因。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符合法定从轻、减轻和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由分局决定是否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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