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工商所、科(室、大队)、协(委)会、中心:
现将《鹿城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法律、法规依法执行。
附件: 《鹿城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
温州市工商局鹿城分局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处罚 指导 标准 印发 通知
报:市工商局、区政府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鹿城分局办公室2010年10月26日印发
鹿城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指导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和《鹿城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指导标准。
第二条 本局及下属工商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实施自由裁量权时使用本标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根据情势变迁的原则,分局将及时对需要细化量化的违法行为项目和指导标准进行调整。)
第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即处罚幅度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一致。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