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工商所、科(室、大队)、协(委)会、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现将《鹿城工商分局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违法事实记录
2、当场处罚决定书
温州市工商局鹿城分局
二OO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简易程序 制度 通知
报:温州市工商局法规处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鹿城分局办公室 2009年5月31日印发
鹿城工商分局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有效履行工商监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分局对公民或个体户处以五十元以下(含五十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含一千元)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从事无照经营情节轻微的;
(二)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经告诫仍不改正的;
(四)企业印章、牌匾、信笺等使用的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不一致,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非公司企业、分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
(六)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七)在集市贸易中随意设摊或者流动经营的;
(八)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经营者姓名、字号名称、经营场地或者超范围经营的;
(九)在集市贸易中或者个体工商户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参杂使假、缺尺少秤情节轻微的;
(十)使用禁止使用或者不合格计量器具的;
(十一)擅自印制、销售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
(十二)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
(十三)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个人;
(十四)其他符合当场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执法人员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转致适用一般程序;已经适用一般程序立案调查的案件,不得反向转致适用简易程序。
第四条 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时,应遵循以下步骤:
(一)表明执法身份;
(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收集必要的证据;
(三)告知有关权利;
(四)听取陈述和申辩;
(五)作出处罚决定;
(六)执行;
(七)备案归档。
第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着装,并向当事人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场了解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填写《违法事实记录》记录现场情况,收集、固定必要的证据,必要时应另行制作询问笔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