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工商所、科(室、大队)、协(委)会、中心: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及温州市工商局《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调解工作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各类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独特作用,力争把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解决在行政程序当中,我局决定在全局推行行政调解工作。现将《温州市工商局鹿城分局行政调解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工商局鹿城分局
二OO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行政调解 工作意见 通知
报:温州市工商局、鹿城区法制办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鹿城分局办公室 2009年5月31日印发
温州市工商局鹿城分局行政调解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精神和市局《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调解工作指导意见》,进一步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各类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独特作用,力争把行政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解决在行政程序过程中,现结合我局实际,就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行政调解的重要意义
行政调解是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之一,是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一项法定职责。当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矛盾多发现象并存的特殊时期,包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的纠纷在内的各类矛盾呈现数量增多、复杂性增强、处理难度加大的趋势。切实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科学有效地运用调解的方法解决工商行政管理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必须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工商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发挥工商行政机关行政资源多、调解范围广的优势,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各类工商行政管理纠纷,树立工商机关良好的工作形象,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行政调解的原则、指导方针
(一)原则
行政调解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和公序良俗,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调停、斡旋,促使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从而化解矛盾纠纷的活动。
行政调解要坚持以下原则:
(1)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2)合法原则。行政调解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为依据,坚持合法原则,不得片面追求调解率,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合理原则。调解活动要符合社会的伦理道德、善良习俗,并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行政调解的内容合乎法理、情理,努力做到公平、公正。
(4)效率原则。调解在程序上具有灵活性、效益性等优点,只有确立、注重效率原则才能使行政管理职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才能使行政调解机制在实践运用中得以畅通进行和获得有力保障。因此,行政调解必须把握合理的时限,以便及时、高效地解决案件纠纷。
(二)指导方针
(1)优先适用调解。对于发生的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工商行政机关在解决矛盾纠纷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纠纷实际情况,要优先选择调解解决的方式,调解无望再选择其他渠道解决。
(2)努力创造条件。在争议双方有调解愿望的基础上,工商行政机关要耐心释法明理,做好劝解工作,充分协商,为双方当事人最后达成调解协议提供方便、创造条件。
(3)积极化解矛盾。工商行政机关在解决纠纷中,要积极为双方当事人搭建沟通平台,努力促使当事人和解,彻底化解矛盾。
三、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消费申诉调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规定,对消费者直接向工商机关申诉的消费纠纷实行调解制度。
(二)商标侵权赔偿。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各类商标侵权行为,在依法给予侵权人行政处罚的同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三)公司股权、名称争议。根据《公司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对公司在登记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引发的公司股权、名称争议,就利害关系人之间进行调解,并要求相关当事人补正有关材料。
(四)民事合同争议。根据《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规定,对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实现一定经济目的为内容的合同争议进行调解。
(五)行政复议调解。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对涉及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和当事人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进行调解。
(六)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行政处罚幅度的规范。对提起行政复议以外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确有理由的属于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处罚幅度,可以以调解的形式予以调整与规范。主要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后的听证、复核程序中开展。
(七)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其它争议。
四、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