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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区司法局关于建立鹿城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制度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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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鹿司〔201356

 

鹿城区司法局关于建立鹿城区人民政府

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制度的通知

 

区属各律师事务所:

为了保障和提高我区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质量,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业绩的评价体系,推动我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健康发展,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温政发〔201252号文件)、温州市司法局《关于贯彻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温司发〔201263号文件)、《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温鹿政办〔2012225号)等规定,区局决定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机构

(一)区司法局成立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领导小组由区司法局分管领导、法律服务管理科负责人和市律师协会鹿城联络组相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的日常工作。

(二)鹿城区人民政府(不含政府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由鹿城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区司法局予以配合。

(三)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工作部门、街道(镇)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工作。

(四)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执业机构中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在上一年度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二、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

(五)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是司法行政部门、政府法制部门对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执业律师在上一年度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对其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业绩作出综合评价。

全区所有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执业律师,均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参加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律师在考核年度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不满三个月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担任鹿城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执业律师参加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的具体办法,由鹿城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另行规定。

(六)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律师在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的情况;律师因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受到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律师建立政府法律顾问业务档案,保存完整工作记录的情况;司法行政部门、政府法制部门根据需要要求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

(七)对政府法律顾问律师业务档案的评查,采取量化评查办法。评查内容(见附件)设若干项,分值合计100分。评查采取扣分制,逐项进行评分,分数扣完为止。

三、考核结果和评定标准

(八)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九)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1.能够在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

2.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政府法律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较好地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在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3.政府法律顾问律师业务档案评查得分70分以上。

(十)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1.在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

2.在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存在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瑕疵,或者存在尚不足以构成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执业违法违规行为,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拒不参加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的;

4.在参加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5.政府法律顾问律师业务档案评查得分不满70分的。

四、考核程序

(十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集中进行,并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活动的年度考核工作相衔接。

   (十二)律师参加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应当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提交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申报表(见附件)、政府法律顾问律师业务档案。

政府法律顾问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单位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建档,具体顺序为:

1.律师事务所批办单(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审批表);

2.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政府法律顾问单位聘书);

3.政府法律顾问单位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4.收费凭证(税务发票、统一收款收据和办案费用结算清单及有效凭证等);

5.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帮助修订规范性文件、审查合同、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参与谈判、提供法律建议或意见、咨询、代书等)的工作记录(应当详细记载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内容、方式方法,做到一事一记和一次一记)和有关材料;

6.工作小结;

7.办案监督卡。

(十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本执业机构中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进行评议考核,对其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申报表上填报的信息进行核对,对其提交的政府法律顾问律师业务档案进行评查,并依据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对其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业绩出具考核意见。

(十四)律师事务所完成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工作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政府法律顾问律师业务档案,并按照规定将考核意见及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申报表等相关材料报送区司法局。如政府法律顾问单位是市级功能区或者市政府工作部门的,报送市司法局。

(十五)区司法局收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材料后,应当根据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考核意见及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申报表等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调查核实,确定考核等次。

区司法局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采取评查政府法律顾问律师业务档案、召开座谈会听取政府法律顾问单位意见和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十六)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或者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区司法局应当暂缓其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再予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

(十七)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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