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CLCD13-2016-0001
各街镇、管委会:
为加强我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劳资纠纷,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确保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实行用人单位工资册报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工资册报备案对象
凡是鹿城区内依法成立的,有用工行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应进行工资册备案登记。
二、用人单位工资册报备案时间
用人单位应在工资发放次月15日前将当月发放的全部工资册加盖公章后报属地所在街道进行备案。
三、工资册报备案审查内容
工资册应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工作岗位(工种)、出勤情况;工资支付时间、应付工资金额、实付工资金额、工资支付方式(现金或转账,转账需提供银行账号)。
工资册应经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四、用人单位工资册报备案所需材料
(一)新成立的、初次办理工资册报备案的用人单位应提供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原件(仅作参考)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人单位劳动者花名册,并附电子版劳动者花名册。
(二)经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和用人单位盖章确认的纸质工资册,并附电子版工资册。
(三)用人单位当月离职劳动者、新入职劳动者超过本单位劳动者总数10%的,应当在每月进行工资册备案时,提交新的劳动者花名册;劳动者离职的,应当在工资册中注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