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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2016年在校学生(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朗读

CLCD13-2015-0004 

 

区各中小学、幼儿园、学区:

  为贯彻落实《温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温政令第134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度温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方案的批复》(温政函〔2015115号),现就进一步做好2016年度我区在校学生(儿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筹资标准和时间

  (一)参保对象:本统筹地区大中专院校(含技校)、中小学、幼儿园的在册学生儿童;

  (二)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20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850元,个人缴纳350元),一个年度内缴费标准不变;

  (三)筹资时间:自2015年91日起至20151030日止,逾期中途不再办理。

  二、医疗待遇及享受时间

  2016年城乡居民(学生儿童)医保门诊统筹和住院统筹待遇标准在维持2015年水平不变的基础上,提高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后,学生儿童可享受符合规定支付范围的医保待遇,其中年度内住院及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累计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2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照比例共同负担。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累计在起付标准100元至最高限额1500元(含)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照比例共同负担。

名 称

住院医疗统筹

大病保险补助

门诊医疗统筹

起付线

一级
定点医疗机构

二级
定点医疗机构

三级
定点医疗机构

个人累计负担
符合医保费用

100
(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设门诊起付线)

300

400

700

3.26万元

起付线至封顶线(含)支付比例

起付线至封顶线(含)支付比例

一级
定点医疗机构

二级
定点医疗机构

三级
定点医疗机构

转诊到市外
定点医疗机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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