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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藤桥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社区、各村居、各科室:
经研究,制定《藤桥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人民政府
2014年7月30日
藤桥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及时、高效、妥善处置发生在我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藤桥镇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镇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镇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参照《温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二、应急组织体系
(一)应急指挥体系
1、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镇政府成立鹿城区藤桥镇防病领导小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相应成立由镇长(Ⅰ、Ⅱ级)、社工委主任(Ⅲ级)、分管副镇长(Ⅳ级)任总指挥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具体工作。各社区成立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协助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卫生院: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技术方案;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负责组建专家组;组建、培训应急机动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做好患者的调查和救治工作;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置,提出并落实控制措施;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协助协调镇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必要时,提请镇政府上报区政府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
派出所:根据市、区两级政府的有关决定,及时封锁可疑区域,负责做好疫点、疫区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财政办:确保全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所需资金,落实各项应急物资专款,拨付应由镇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病人的应急诊疗费用。
宣传办:把握宣传报道口径,确保正确舆论导向,保证社会透明度。负责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市民自我防范能力。
监察室:负责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失职、渎职、违纪的部门和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党政办:负责全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般应急物资的储备和供应;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市场秩序的整顿。承担全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处理物资的紧急运输任务,确保应急处理物资及时运送到位。
教育干事:负责镇属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负责制订并落实学校内的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
工商所:依法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物资市场的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农办:负责动物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疾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负责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过旅游途径扩散;督促宾馆、饭店有关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城管办:负责全镇垃圾、粪便的污染治理,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外环境清洁、消毒、除四害和农村改水、改厕工作,提高环境卫生水平;指导组织全镇环卫系统环卫设施及装备的消毒预防工作。
环保所:负责全镇范围内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置中的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
社管办:协助政府做好对社区居民的安抚工作;做好受害群众的善后处理工作。
安监办: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责令排除。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做好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二)日常管理机构
镇政府设立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相关部门及社区、村居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生物恐怖、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急办公室与指挥部办公室合署办公。
(三)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1、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市120急救系统运送病人,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靖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3、卫生监督机构
主要负责食物中毒、职业中毒水污染中毒等事件的调查处理。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要根据国家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的建设要求,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路、实验室监测网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各卫生院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零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要主动收集省、市、区医院哨点监测的资料。同时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二)预警系统
要建立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建立健全预警报告制度,根据预警等级,制定防控计划。在日常工作中,定期召开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专家委员会会议,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分析,并及时发出预警;在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易发季节到来之前,收集监测和报告资料,全面分析预测,做出预警报告,提出防范性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也要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跟踪监测,掌握其变化情况,对可能出现的趋势和问题及时进行预警。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预警级别。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1.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
(1)必须报告信息: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报告联系单位人员及通讯方式。
(2)尽可能报告的信息:事件的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亡的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
——进程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在进程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结案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隋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2、报告原则
首次报告要快,进程报告要新,结案报告要全。
3、报告时限和程序
(1)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凡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卫生监督人员、个体执业医生和基层监测点的报告人均为责任报告人,除按常规疫情报告、疾病监测及其他常规监测系统规定要求进行报告外,对发现的各种公共卫生异常现象要以最快方式向区疾病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所或当地卫生院报告。在接到报告后,要对报告内容的可靠性进行核实。如不能排除,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2小时以内)向镇政府报告。镇政府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区卫生局报告,并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卫生局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2)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6小时内尽快向区疾控中心或卫生监督所和区卫生局报告。
卫生院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尽快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区卫生局报告,并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在6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四、应急反应
(一)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顶替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一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二)分级指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