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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藤桥镇村间道路修建资金补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社区、各村(居)、有关科室:
为确保藤桥镇农村公路安全畅通,经镇政府同意,特制定《藤桥镇村间道路修建资金补助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9日
藤桥镇村间道路修建资金补助实施意见
(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我镇村间道路的建设、路面修复、水毁道路修复、危桥修建与安保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保障村间道路完好、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8号)以及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等五部门《关于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交〔2009〕94号)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镇行政区域内的村间道路建设、路面修复、水毁道路修复、危桥修建(指除戍浦江、玉林溪、荫溪等河面桥梁以外的村间小型桥梁)与安保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中新建村间道路是指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水泥浇筑厚度不小于15厘米的村内主要道路。道路修复是指村间主要道路,路宽不小于3米,路面已严重破损,需重新硬化,经镇政府调查确定需要修复,具备通车条件并未列入我镇农村联网公路的道路(不包含机耕路)。
第三条镇、社区、村的主要工作职责:
1、镇政府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村间道路建设、路面修复、水毁道路修复、危桥修建与安保设施建设管理的指导工作,根据镇财政预算和相关村实际情况确定项目审批资金补助;
2、社区负责项目上报前的审核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助监管工作。
3、村民委员会是村间道路建设、路面修复、水毁道路修复、危桥修建与安保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建设单位(即业主单位),负责项目申报、政策处理、资金筹集、工程建设和资料报送工作。
第四条村间道路建设、路面修复、水毁道路修复、危桥修建与安保设施建设资金主要由项目所在行政村自行筹资筹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镇财政才予以适当补助。已列入上级财政补助的项目,超过镇补助标准的镇财政不再重复补助,未超过镇补助标准的镇财政予以合并计算。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村间道路建设:根据道路硬化工程的审定价,予以补助30%,镇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
2、路面修复:根据道路硬化工程的审定价,予以补助25%,镇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15万。
3、水毁道路修复:根据实地丈量,予以补助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