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所、科(室、大队)、协(委)会、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6〕68号)要求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统一布署,区局决定自2016年6月中旬至11月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保健食品、配制酒(主要含中药材成分)、玛咖制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重点
保健食品、配制酒(主要含中药材成分)、玛咖制品等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二、治理内容
保健食品、配制酒(主要含中药材成分的配制酒)、玛咖制品等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非法宣称功效问题。
三、方法步骤
(一)广泛宣传发动,大力营造社会共治氛围
各所要以食品安全宣传周、“护航G20、食品安全三大一严”、“平安创建、四小一市场专项整治”等活动为载体,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正面报道和科普宣传。为扩大专项治理工作成效,有效震慑违法分子,区局将及时依法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并对专项治理中查实的重大非法添加、非法声称案件进行公开曝光。涉及重大案件的信息,发布前应报市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批准。
(二)企业自查自纠,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各所要认真督导辖区内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通告》(2015年第16号通告)要求,开展自查自纠。一是自查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非法添加药物、非法宣传功效的行为;二是自查在推广销售中刻意夸大宣传、误导消费人群;三是自查经营活动中进货渠道不正规、产品明显不合规的行为;四是自查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生产经营企业要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并召回非法产品、停止夸大宣传等措施进行整改纠正,并于年 6月 30日前将自查和整改情况报告提交辖区市场监管所。
(三)积极防范风险,深入开展监督检查抽检
在督促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检。
1、生产环节。对我区2家配制酒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温州市配制酒生产企业名录见附件3),对其余配制酒生产企业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产品生产许可证件、产品配方、产品标签标识说明书,以及企业进货台账和原料;企业生产过程是否存在非法添加药物、非法宣传功效的行为,普通食品是否添加“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质名单”中的物质;产品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存在非法宣传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产品是否存在宣称保健功能的行为;企业原料进货台账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做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检验;企业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为。生产环节监督检查应在前完成。
2、经营环节。对商场、超市、专卖店、药店、批发市场、食杂店及网络平台等重点经营单位以及居民密集区、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聚集点、老年活动场所等重点区域进行检查。检查重点:保健食品是否声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配制酒、玛咖制品未取得保健食品许可声称保健功能的行为;产品名称、说明书、宣传册、广告中是否存在未经批准的功能声称、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行为;作为食品销售的自制酒是否合格、自制配制酒是否添加食药同源以外的药品等非食品原料;经营单位证照是否齐全,是否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