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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一轮基本药物目录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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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CD58-2015-0003

区属公立医院、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巩固完善我区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保障新一轮基本药物相关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和省卫生计生委等相关文件精神及要求,经研究,同意由各医疗机构组织遴选确认新一轮本单位常用的基本药物目录,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完善组织机构

区属公立医院、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高度重视本单位新一轮常用基药目录遴选确认工作,真正承担和履行好新一轮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要成立药事管理领导小组,在药事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完成本单位新一轮常用基药目录遴选确认工作。药事管理小组应由院长(中心主任)、分管副院长(副主任)、医务科、药剂科或药房负责人以及临床一线骨干医务人员组成,纪检人员参与。

二、科学谋划、制定工作方案

区属公立医院、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和省卫生计生委等关于新一轮基本药物相关文件精神,认真领悟文件要求,并结合本院(本中心)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新一轮常用基本药物目录遴选确认工作方案,明确遴选原则、遴选流程、工作要求、事后监管、时间截点等。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纪检人员的监督下,完成新一轮常用基本药物目录遴选确认工作。

三、把握原则,按时完成遴选确认工作

区属公立医院、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遴选确认常用基药目录时,应把握以下原则:

1、在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的前提下,各单位在基本药物遴选确认过程中,应根据本单位的规模、功能定位、服务能力、满足医联体和当地群众用药需求,特别是慢性病、妇女和儿童等用药的需求,以及综合考虑基本药物的品种、质量、数量、价格等因素遴选确定常用基本药物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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