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CLCD58-2015-0006
辖区内各助产机构和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项目管理,构建合理有序的孕产妇、儿童健康分级服务及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3年版)》(浙卫发〔2013〕124号)、《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危妊娠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浙卫发〔2013〕182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4〕135号)、《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温州市孕产妇和0-6岁儿童健康分级服务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温卫发〔2015〕15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鹿城区孕产妇和0-6岁儿童健康分级服务管理实施方案》,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7月28日
鹿城区孕产妇和0-6岁儿童健康
分级服务管理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目标
鹿城区辖区内孕产妇和0-6岁儿童人人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早孕建册率、5次以上(含,以下同)产前检查率、孕产妇系统管理率、产后访视率、新生儿访视率及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系统管理率均达到95%,孕产妇高危妊娠管理率实现100%,5岁以下(含,以下同)儿童血红蛋白检测率达到85%。
二、服务管理模式
(一)孕产妇健康服务管理
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3年版)》要求,为辖区孕产妇提供孕产期各阶段健康服务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1.建册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为辖区内怀孕不超过12周的孕产妇凭其本人居民身份证建立《孕产妇保健册》(以下称建册)。辖区内非本地户籍孕产妇按居住地享受上述建册服务。《孕产妇保健册》由孕产妇自行保管,并在每次产前检查时随身携带。
2.产前检查服务:孕产妇自主选择产前检查机构接受系统产前检查,整个孕期产前检查次数不少于5次,且孕28-36周、37-40周各进行1次高危因素等级评定。根据孕期情况变化和需求,可适当增加检查次数。医疗机构开展产前检查应依法取得妇产科(产科专业)或妇女保健科(围产期保健专业)诊疗科目许可,按照规定做好产前检查记录和温州市妇幼保健信息管理平台的信息录入。具备从事产前检查资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在为孕产妇建册时,应根据孕产妇的意愿为其提供首次产前检查服务。产前检查机构首次接诊尚未建册的孕产妇,可予门诊病历记录,同时劝导孕产妇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建册,并于接诊后3日内将孕产妇相关信息报送鹿城区妇幼保健所。区妇幼保健所在收到上述信息后5日内分别通报孕产妇居住地及户籍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产前检查机构通过详细的病史询问、体格检查及有关辅助检查等手段进行高危妊娠因素初筛、等级评定。对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接受常规产前检查的孕产妇,应劝导其在孕期满28周后到县级以上(含)产前检查机构进行高危妊娠等级复评。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应为孕产妇提供产前检查转诊预约服务。接诊时发现孕产妇有异常的,按规定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其中对出现危急征象的按照《浙江省高危妊娠管理办法(修订)》等相关规定执行。建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具备依法提供产前检查服务的能力,有条件的还可依法开展助产技术服务。
3.孕产妇系统管理要求:基层妇幼人员应掌握辖区内孕产妇孕情,按孕产妇系统管理要求提供建册以及全程随访服务,其中收到产妇分娩信息后3-7日内按规定开展产褥期健康管理并进行新生儿访视。具体要求如下:
鹿城区户籍的孕产妇在鹿城区内居住的,由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负责建册,产后访视由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负责,同时及时进行区内信息交换。
(2)孕产妇在温州市域内的非户籍所在县(市、区)居住的,由其户籍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负责孕产妇系统的管理并在知悉孕产妇上述外流情况之日起5日内通报孕产妇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和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由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按照本方案的规定为孕产妇建册。孕产妇户籍地和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及时相互通报本地孕产妇外流、流动孕产妇建册等信息。
(3)在温居住的非温州市户籍孕产妇由其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本方案的规定负责建册,其中浙江省内其他地区户籍的孕产妇信息通过浙江省信息交换平台实行交换。
(二)0-6岁儿童健康服务管理
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3年版)》要求,为辖区内0-6岁儿童(以下称儿童)提供系统健康服务。具体要求如下:
1.建册建档:母亲为鹿城户籍者,母亲户籍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负责建立纸质大本儿童保健册以及温州市妇幼保健信息管理平台电子健康档案(以下称建册建档)。母亲为非温州市户籍则由其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建册建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在为儿童首次提供体检服务时建立纸质小本儿童保健册。纸质小本儿童保健册由儿童监护人保管,并在儿童每次体检时随身携带。
2.健康服务:儿童健康服务包含新生儿家庭访视、满月健康服务、婴幼儿健康服务(3月龄、6月龄、8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30月龄、36月龄)及学龄前儿童健康服务(4岁、5岁、6岁)。新生儿家庭访视由基层医务人员上门进行,正常新生儿出院后1周内上门访视,高危新生儿出院后3日内由儿保医师上门访视。满月健康服务及婴幼儿健康服务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进行。儿童入园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大本儿童保健册交于儿童监护人,儿童在园期间,保健册由托幼机构保管。在园儿童可统一在托幼机构集中进行体检。开展儿童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均应将儿童体检记录及时录入温州市妇幼保健信息管理平台。
儿童健康服务在时间上应与预防接种时间相结合,并应规范设置体检和预防接种流程,实行先体检,确认无接种禁忌症后再接受疫苗接种的健康管理程序。
3.儿童系统管理要求:基层妇幼人员应按照儿童系统管理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醒儿童监护人带儿童在居住地就近接受健康服务。
儿童系统管理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母亲为鹿城户籍者,0岁组儿童由母亲户籍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按照系统管理频次要求落实儿童健康管理,定期打印儿童体检记录粘贴在纸质大本儿童保健册上存档保管。1岁组儿童如儿童户籍与母亲户籍不一致,则进行信息交换,由儿童户籍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健康管理。
(2)非温州市户籍儿童由其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按照系统管理要求落实儿童健康管理,其中浙江省内其他地区户籍的儿童通过浙江省信息交换平台实行信息交换。
(三)人员执业要求
从事孕产妇、儿童健康服务的人员应取得相应执业资格,接受过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相应专业技能培训,并按照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全程追踪随访和健康服务管理。
(四)居住地的认定
孕产妇、儿童原则上以其户籍所在地为居住地,但其实际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可以《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登记的居住地址、经常居住地作为居住地。
三、明确职责分工
(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负责本地区孕产妇、儿童健康服务管理的组织、协调与管理,指导和督促相关工作的计划制订与组织落实,牵头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孕产妇、儿童健康服务管理工作。
(二)区妇幼保健所
负责本地区孕产妇、儿童健康服务管理相关业务培训与指导,负责健康服务管理信息收集汇总及统计上报,协助区卫计局制订辖区孕产妇、儿童健康服务管理相关工作制度与流程、服务规范、实施方案及考评标准,并受卫计局委托开展工作督导、质量控制及定期考评。
医疗机构
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应按照《鹿城区孕产妇和0-6岁儿童健康服务管理内容》(见附件)等要求,规范开展产前检查和儿童健康服务,做好每次产前检查和儿童健康体检的情况记录,发现高危孕产妇和儿童应及时进行高危报告并按要求做好管理,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温州市妇幼保健信息管理平台。医疗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内有关孕产妇保健和儿童保健相关信息管理,及时准确收集信息并按要求予以审核,填报相应表卡并按照规定汇总,及时准确报送区妇幼保健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要积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确保具备承担相应孕产妇、儿童健康服务管理所需基本设备、人员、执业准入等条件。
(四)妇幼人员
妇幼人员要加强责任意识,主动联系相关部门,密切掌握辖区内孕产妇、儿童人口信息,做好孕情排摸、建册建档、出生人口信息掌握以及健康教育工作。
四、延伸服务项目
为适应个性化服务需求,逐步拓宽延伸孕产妇、儿童健康服务内容,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开展产后康复门诊、传统医学手法催乳、哺乳期膳食营养指导等服务,鼓励各地开设儿童早期发展、行为引导干预及中医儿童保健等群众需求强烈、适于基层推广的特色门诊服务。个性化服务项目按规定核定服务价格,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等内容对外公示,由服务对象自愿选择。
五、做好宣传引导
各单位要切实强化宣传告知工作,并在推进重大公共卫生免费妇幼项目时积极探索将项目以免费服务卡等方式与建册建档等工作挂钩,引导孕产妇、儿童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时建册建档、自愿接受健康服务。承担孕产妇、儿童健康服务管理职责的医疗、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分类公示孕产妇、儿童健康服务管理的免费项目及有偿服务项目相关内容,引导服务对象积极参与健康服务管理,有效提高早孕建册率和孕产妇、儿童系统管理率等。
六、规范经费管理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积极争取政策,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财政补助机制,细化量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项目经费占比及其分配方案。鼓励各地就健康服务管理探索数量与质量挂钩补偿机制,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孕产妇、儿童等重点人群享有免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