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CLCD58-2014-0009
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保证体检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卫生厅的有关规定,结合“三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权限调整”的有关文件精神,我局组织开展了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的审查,确定鹿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7家单位为我区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现将机构名单及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名单
1.鹿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鹿城区人民医院
3.南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4.双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仰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6.藤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7.绣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工作要求
1.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承担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消毒产品生产人员、餐饮具集中消毒从业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等从业人员的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但不包括对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
2.各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须按照卫生部《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细则》等规定,做好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杜绝弄虚作假,维护预防性健康检查的法律严肃性。
3.检出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调离工作岗位的疾病患者,需在发现后24小时以内及时报送相关监管部门,由相关监管部门发出《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