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CLCD58-2014-0010
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鹿城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局
抄送:市卫生局应急办、区政府应急办
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局办公室
鹿城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管理,保证卫生应急物资的正常使用及应急需要,根据《温州市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和《鹿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鹿城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平战结合、最大保障、严格管理、存放有序、调度及时、满足急需”原则,对医疗设备、医疗药品、消杀药品、防护用品、消杀器械、医疗、检验检测试剂等卫生应急储备物资实行统一协调、分类管理。
第三条 卫生应急储备物资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人民医院等单位根据《温州市卫生应急队伍基本装备标准》,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确定储备计划,经卫生局研究决定后进行储备。
第四条 卫生应急储备物资必须做到“专物专用”,未经区卫生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卫生应急物资在调用时,应由使用单位向区卫生局提出申请,由区卫生局签发调拨通知单。在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批,后补办手续。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只需向各自单位领导报批后即可使用物资。
第五条 负责储备卫生应急物资的单位要根据《温州市卫生应急队伍装备管理制度》和《温州市卫生应急物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卫生应急物资采购、入库、储存、出库、回收、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处置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台账记录,建立管理责任制,确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六条 对使用有效期较短、市场供应充分且在日常应急工作中经常使用的卫生储备物资,可以实行动态储备管理,各有关储备单位可按照“用旧补新、先进先出、等量更替”的原则调出使用,同时补充相同数量的新物资进行储备,避免浪费。
第七条 负责储备卫生应急物资的单位要根据卫生应急储备物资调用、耗损状况及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急救等实际工作需要,及时上报应急物资调整、补充、更新、维护保养计划。
第八条 卫生应急物资储存年限到期、超过使用有效期、非人为因素造成严重损坏以及国家公布淘汰或禁用的,由储备单位提出申请,报区卫生局批准后做资产处置。对已批准做资产处置的应急物资,储备单位要及时做好销账处理。
第九条 负责储备卫生应急物资的单位应当设立应急物资专库。存放应急物资的库房应符合物资储存的具体条件和要求,要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对需低温保存的,应在符合温度控制要求的冷库、冷藏柜、冰柜中保存。
第十条 负责储备卫生应急物资的单位对卫生应急物资储存管理情况,包括采购、储存、维护保养、调用、回收、耗损、处置等,于每年12月底书面报区卫生局疾控监督科(应急办)。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区卫生局应急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鹿城区卫生应急储备物资委托管理单
2.鹿城区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申请表
3.应急物资使用情况登记表
4.《温州市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的通知
附件1:
鹿城区卫生应急储备物资委托管理单
| 受 委 托 管理单位 | (盖章) | ||||
| 物资名称 | 卫生应急物资(明细表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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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管理时间 |
| 应急物资 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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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委托 管理单位 负责人 | 签字: | 区卫生局 应急办 负责人 | 签字: | 区卫生局 领 导 | 签字: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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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区卫生局应急办留存,一份由受委托管理单位留存。
附件2:
鹿城区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申请表
| 申请单位 | (盖章) | 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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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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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资名称 | 卫生应急物资(明细表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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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单位负 责 人 | 签字: | 区卫生局 应 急 办 负 责 人 | 签字: | 区卫生局 领 导 | 签字: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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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区卫生局应急办留存,一份由受委托管理单位留存。
附件:3:
| 应急物资使用情况登记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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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资名称: 单位: | ||||||||||
| 日期 | 规格 | 有效期 | 入 库 | 出 库 | ||||||
| 数量 | 入库人签字 | 备注 | 数量 | 领用人签字 | 归还人签字 | 库存数量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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