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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仰义街道劣V类水剿灭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大网格、相关科室、部门站所、村(居):
现将《仰义街道劣V类水剿灭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仰义街道办事处
2017年5月4日
(此页无正文)
仰义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 2017年5月4日印发
仰义街道劣Ⅴ类水剿灭行动方案
为集中力量消除仰义街道劣Ⅴ类水质断面,全面改善辖区水环境质量,实现省委“决不把污泥浊水带入全面小康”的目标,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和市委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重要部署,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推进温州“三大转型”、打造“三个城市”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实施“五水共治”战略,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提高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河长制为抓手,按照“治源控污、截污纳管、清淤疏浚、长效管理、生态修复、拆违打非、活水入河”的工作思路,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全面推进截污控源、生态修复等十大工程,严格执法监管,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3月底前,全面完成劣Ⅴ类水体排查。5月底前,实现所有劣Ⅴ类水质断面所在河道入河污染零直排。7月至12月,进一步巩固成果并持续改善各断面水质,确保不反弹不反复。到2017年底,提升巩固区控以上劣Ⅴ类水质断面,全面消除辖区劣Ⅴ类水体;巩固提升“清三河”成效,保持河流、池塘、沟渠等各类水域水体洁净。
二、主要任务
(一)大拆大整工程
集中开展对沿河“四无”生产经营单位整治,以各类污水直排、垃圾入河的小加工作坊、小食品(肉类熟食)加工场、大排档、小餐馆、洗车店、洗发店、洗浴店、养殖场、农贸市场等场所为重点,坚持边排查、边整治,严格实行“四个一律”措施(无证无照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予以依法取缔,无安全保障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予以依法关停,无合法场所及危房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予以依法取缔或依法拆除,无环保措施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予以依法关停),全面完成“四无”生产经营单位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全面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在6月底前整治完毕。(牵头科室:经统办,参与科室站所:城管办、市场监管所、环保所、行政执法中队)
以“大拆大整”、“大建大美”为抓手,集中开展违法建筑处置大排查、大拆除、大创建。要完成对存在结构质量安全隐患、占用或影响公共设施使用违法建筑的重点排查,登记造册,明列清单,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不留后患。要对新增新建的违法建筑“零容忍”、“零增长”,一律“即查即拆”。沿河5米内各类污水直排、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涉水违建,应一律即查即拆,其他各类违章建筑物、构筑物依法分期分批拆除,应拆尽拆,6月底前全面处置到位,全年拆除违法建筑9.2万平方米以上。(牵头科室:城管办)
(二)截污控源工程
全面推进配套管网建设。6月底前,完成截污纳管总管接管工作,并做好污水纳入西向污水处理厂对接工作。确保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辖区截污纳管工程,加快城镇配套污水管网建设。(牵头科室:城建中心规划工程科,参与科室站所:行政执法中队、农办)
(三)生态修复工程
做好仰义直河前京段、练墩河水质净化与生态修复工程养护期监管工作。加强河流生态化治理,加大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力度,开展驳岸生态化改造、沿岸绿化及景观建设,加大生态调水力度,恢复与重建河道良性生态系统。鼓励“设计—治理—养护”一体化模式,推进河道保洁、生态治理和长效养护。(牵头科室:农办,参与科室:城管办)
(四)河道清淤工程
科学开展河道清淤,优先安排劣Ⅴ类水体清淤项目。按照鹿城区河湖清污(淤)“十三五”规划及仰义街道实际情况,确保2017年完成清淤6000立方米,其中劣Ⅴ类水质的沟渠于7月底前完成清淤,10月底前完成全年清淤工作。妥善做好污(淤)泥,特别是含重金属污(淤)泥的消纳处置工作,强化污(淤)泥检测、排放、运输、处置全过程管理,严格防止可能造成的二次污染。积极探索污(淤)泥资源化利用技术,提高污(淤)泥资源化利用水平。(牵头科室:农办,参与站所:环保所)
(五)环境监管工程
继续狠抓七大重污染行业整治,确保6月底前,所有列入原地整治提升计划的企业全部完成整治,逾期一律停业、关闭,2017年底前所有列入关停淘汰计划的企业一律停产、关闭。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到2017 年,所有工业集聚区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严格重污染行业重金属和高浓度难降解废水预处理和分质处理,推行重点行业废水输送明管化,加强企业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强化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加强水循环利用,提高用水效率。(牵头科室站所:经统办、环保所,参与科室:城管办)
(六)排污口整治工程
对辖区在册的334个入河排污(水)口依法整治,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未依法办理审核手续的,限期补办手续。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布入河排污口名单信息。对可以保留但需整改的,提出整改意见并加强监管。建立入河排污口信息管理系统,不断提高监管水平。(牵头科室站所:城管办,参与科室:农办、环保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