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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鹿城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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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CD12-2017-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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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鹿城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相关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镇党委、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现将《鹿城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                             中共温州市鹿城区委

农村工作办公室

2017年9月26日

 

 

 

 

 

鹿城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5〕3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14〕51号)、《关于印发温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财农〔2017〕165号)和《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温鹿财农〔2016〕62号)文件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除有特定用途的资金外,资金全部实行因素法或竞争性分配等方式分配,积极引入市场化扶持模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

   (二)集中财力办大事。合理划分事权与支出责任,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全区农村扶贫开发起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的领域,重点保障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农村扶贫开发重点工作。

   (三)注重绩效。强化专项资金绩效导向,不断提高绩效因素在资金分配中的比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公开透明。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五)强化精准扶贫。以提高低收入农户发展能力和收入水平为核心,以提高发展技能、改善发展条件、优化发展服务为手段,瞄准关键环节,突出扶持重点,提高扶贫开发的精准性、有效性、持续性,并适当向革命老区、低收入农户较多的行政村倾斜。

第三条  区财政局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做好预算执行监督及组织财政支农政策的评估等工作。区委农办(区扶贫办)建立扶贫项目库,制定项目计划,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核、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具体项目绩效评价,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配合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各街镇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筛选、核实、申报,项目实施、检查、监督,项目验收,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各项目建设主体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扶持范围、方向和支持方式

 

第四条  依据政府与市场关系和支出责任,财政专项扶贫政策分为公益类、准公益类和竞争类三类(详见附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项目申报制分配资金。并积极创新机制,引入市场化扶持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加大投入。

对公益类政策,围绕相关的扶持范围、政策目标,结合我区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和扶贫开发计划,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结合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上级按因素法分配下达的财政资金。

对准公益类政策,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凡条件成熟的,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列出清单和时间表,争取早日到位。

对竞争类政策,逐步改变行政性分配方式,采取市场化等运作模式;在建立健全机制的前提下,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风险补偿、担保补助等补助方式。

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经济薄弱村及低收入农户数较多的行政村、革命老区村,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对促进低收入农户创业就业、增加收入起示范带动作用的新型经济组织(包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其他农业企业)。

(一)公益类

1.支持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再保险;

2.支持对低收入农户、因病致贫(返贫)特困户、低收入农户子女就学困难户进行救助;

3.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一般扶持生态型、带动力强的产业)、农产品加工业、来料加工业等产业;

4.支持扶贫对象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以及电子商务平台、市场营销服务平台等

5.支持挂钩帮扶、年终对困难户和“三老”人员等进行慰问;

6.支持集体经济薄弱村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组道路及其他小型公益设施;

7.项目管理费等其他经批准的支持环节。

(二)准公益类

支持建立扶贫资金互助会及其联合会,对扶贫小额贷款(丰收爱心卡)实行贴息。

(三)竞争类

优先支持有利于村集体经济发展,或补助对象为低收入农户,或建设地点在低收入农户较多的村、革命老区的项目。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各种奖金、津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企业担保金;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大中型基本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其他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使用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除扶贫项目管理费外,未落实到具体项目的,不予拨款。

第八条  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区委农办(区扶贫办)公布下一年度扶贫对象和范围,并会同区财政局下发要求申报财政专项扶贫备选项目文件,明确扶持方向、支持重点等,经区人大批准预算后一个月内确定当年的扶贫项目和资金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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