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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丰门街道“平安护航十九大”百日 食安系列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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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丰门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丰门街道“平安护航十九大”百日

食安系列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大网格、街道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根据省市区食安委工作部署,为推动全区食品安全形势持续改善,全力护航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特制定《丰门街道“平安护航十九大”百日食安系列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丰门街道办事处

                                               2017年9月18日

 

 

  

丰门街道“平安护航十九大”百日食安系列

行动方案

 

根据省市区食安委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街道食品安全排雷“百日攻坚”行动成果,切实解决和管控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区域性、系统性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推动街道辖区食品安全形势持续改善,全力护航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现决定于2017年8月底至11月10日在街道辖区范围内组织实施“平安护航十九大”百日食安系列行动(以下简称百日食安系列行动)。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按照区委、区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决策和总体部署,以“平安护航十九大”为总统领和主抓手,精心组织开展各领域、各环节食安系列行动,全面深化各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全链排查整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全力打击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事件底线,确保我区食品安全形势稳定趋好,以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迎接党的十九大顺利举行。

二、行动内容

各大网格、相关部门站所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全程联动深入组织实施百日食安系列行动,深挖隐患,严控风险,强化监管,落实举措,严厉打击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管控和消除食用农(林、水)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学校食品安全、进口食品、保健食品、冷冻肉品等环节重大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

(一)强化源头治理集中执法行动(“食安一号” 行动)

1.食用农产品种养殖环节。实施种植业产品禁限用农药专项治理,以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等农产品为重点,突出豇豆、芹菜、小白菜等,加强农药管理,规范农药使用,重点管控毒死蜱、三唑磷、克百威等禁限用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开展畜禽产品抗菌药专项治理,以兽用抗生素生产经营企业、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为重点,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兽药、禁用物质以及在畜禽养殖过程中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人用药、不执行休药期、不按规定使用处方药等行为,加强养殖环节畜禽产品抗菌药残留监测。组织开展生猪屠宰场所排查,严厉打击、取缔私屠滥宰窝点,强化定点屠宰检疫检验,严查严处添加使用“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瘦肉精”自检工作的定期巡查和监督指导,提高监管抽检比例,加强出栏生猪以及调入肉牛“瘦肉精”监督抽检,提高抽检比例,强化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的联动执法,合力打击违法行为,进一步强化养殖、屠宰等各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推进“绿剑”秋季集中执法行动,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产品为重点,重点打击门店不规范经营,出售禁用农兽药,在常用投入品中违规添加禁限用、未登记农药,以及流动商贩无证无照经营、利用网络销售假劣农资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

2.食用林产品种植环节。严格监管投入品使用,严厉打击在食用林产品种植环节使用禁限用农药及超范围、超标准使用投入品行为。督促规模食用林产品生产者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合格证管理及质量追溯、产品质量安全自查等管理制度,加强标准化生产模式图入户、标准化生产知识培训等宣传指导工作。加强对辖区集中上市食用林产品(如板栗、香榧等)的抽检工作,及时公示结果。

3.初级水产品养殖环节。以“大菱鲆、乌鳢、鳜鱼、温室甲鱼、牛蛙、海捕虾”(五鱼一虾)和“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氯霉素、海捕虾保鲜剂”(三药一剂)为重点,严厉打击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氯霉素等违禁物质的行为;严格规范海捕虾保鲜剂使用行为,严厉打击违规超剂量滥用海捕虾保鲜剂(添加剂)的行为,有效遏制海捕虾焦亚硫酸钠保鲜剂残留超标现象。以实施《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其他具有一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的认定标准(试行)》为契机,加快推进合格证制度实施,到10月底前完成规模水产品生产者的信息录入系统,完善规模水产品生产者名录,并对纳入名录的主体全面开展培训教育和督促检查。组织实施辖区水产品质量安全“双随机”抽查,及时整改消除抽查中发现的风险隐患。

4.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环节。严厉查处食品包装工具容器、纸包装工具容器、餐具洗涤剂、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压力锅等5类产品无证生产行为。加大对新颁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宣贯力度,及时对标强化生产监管工作,进一步督促企业按照新的标准组织生产。加强部门配合,共同督促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规范产品标识标注。对照标准明确的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中允许使用的原材料和添加剂目录,通过查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原材料数据、检查其原材料库等方式,重点监管企业超范围使用原材料、添加剂的行为。

(二)秋季开学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行动(“食安二号” 行动)

1.由各大网格联合市场监督管理所集中开展秋季开学学校(含幼儿园)食堂、食品商店(超市)及周边“两小一摊”食品安全专项检查。9月25日-10月15日期间,全面排查各类学校(含幼儿园)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及学校周边饮食单位,重点检查基础条件差、管理薄弱、农村中小学、民工子弟学校及发生过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主要检查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证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员配备情况、食物中毒预防控制措施、从业人员体检培训、环境卫生、设施设备、原料采购、食品储存、加工制作、销售供餐、食品添加剂使用、餐用具清洗消毒、“三防”设施、留样及餐厨废弃物管理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同时,全面加强对校园食品商店(超市)及校园周边小食杂店、小餐饮、食品摊贩的监管,加大违法打击力度,确保师生食品安全。

2.由卫生监督所牵头,各大网格协助开展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深入实施2017年校园卫生安全健康行动,开展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生活饮水设施清洗消毒和学校直饮开水机的监督指导。

(三)由市场监督管理所牵头开展国庆、中秋节日市场食品安全大检查行动(“食安三号” 行动)

1.食品生产环节。进一步推进重点地产食品风险隐患治理行动,以婴幼儿配方食品、蜂蜜、酒类、调味料酒、糕点和食品添加剂等6类产品为重点,围绕环境脏乱差、掺假掺杂、虚假标注等突出问题,深入开展隐患治理,严查重处一批违法违规企业。9月1日-10月1日期间,组织开展月饼等中秋热销食品生产环节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标签(生产日期标注等)、食品添加剂使用、是否使用过期回收原料再加工等。

2.食品流通环节。有针对性地强化国庆“两节”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9月25日-10月4日期间,以月饼、乳制品、肉制品、米面制品、食用油、豆制品、酒类、饮料、冷冻食品、调味品、糕点、民俗特色食品、老年人食品、儿童食品等节日消费量大以及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为重点品种,突出旅游景区、食品展销会、农村食品市场等重点区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检查经营者证照、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落实、食品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储存条件等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3.食品餐饮服务环节。开展旅游团队定点供餐和承办宴席餐饮单位专项检查,9月20日-10月31日期间,重点检查食品储存时间、温度和熟食卤味、生食水产品等凉菜加工是否符合规定,食品及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验收、索证索票、台帐登记、贮存以及食品留样、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有效落实,餐饮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容器清洗消毒和保洁措施是否落实到位;集中整治无证或超范围、超负荷经营,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存在交叉污染、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现象,严厉打击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等行为。

4.进口食品环节。加强进口食品入境后监管,对进口食品收货人实施定期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并完善进口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协作机制,以责任主体和流向管理为核心、以追溯码为载体,督促和指导进口食品企业、第三方经营平台企业依法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实现进口食品“源头可溯、去向可查、风险可控、责任可究”。组织开展国庆、中秋节前进口食品安全联合执法检查,根据节日期间食品消费特点,有针对性地深入排查、消除隐患,确保节日期间辖区消费者食品健康安全。

5.冷冻肉品环节。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对辖区内主要冷冻肉品存储地点、销售市场进行全面清查,严肃查处存储、销售走私冷冻肉品及其他无合法进口证明的行为,对问题严重的市场和冷库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各食安工作站要加强对市场、冷库、冷链运输业方的教育引导,实现冷冻肉品入场有审核、进场常检查和出场可溯源。

6.非法制售牛百叶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打环节。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大与公安部门联合办案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制售牛百叶等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牛百叶(牛肚)、鸭血等动物副产品和海参、小龙虾等水产品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火锅店等餐饮单位,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区域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重点对牛百叶(牛肚)中非法添加氢氧化钠、双氧水,海参、鸭血中非法添加甲醛,小龙虾清洗中非法使用洗虾粉等问题开展抽检监测,对抽检不合格产品或监测发现的问题样品,及时采取下架、封存、召回、销毁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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