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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老年人福利支出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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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老年人福利支出的通知

 

各村支部、村委会、股份经济合作社

根据《关于印发<鹿城区村级老年协会规范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温鹿组〔2018〕75号)、《关于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温鹿农办〔2018〕1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老年人福利支出的通知》(温鹿组〔201878)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老年人福利支出通知如下:

一、福利支出的原则

(一)提倡按股分红。鼓励村集体实行按股分红,逐年减少农村老年人福利在内的福利费开支。

(二)不得坐收坐支。坚决杜绝以村级老年协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收取村集体资产资源出租、承包等收入或违规收取其他费用。

(三)与村集体经济收入挂钩

1. 上年度村集体经营性收入少于10万元的村,除支付水电费、日常办公开支等费用,本年度原则上不应发放其他村级老年人福利;

2. 上年度村集体经营性收入大于10万元(含)的村,本年度村级老年人福利费支出总额原则上不得高于上年度村集体经营性收入15%;如有特殊原因需提高支出标准的,需报街镇审批,区委组织部备案,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村集体经营性收入的30%;

3. 村级集体经济总收入环比增长不超过20%的村,当年村级老年人福利费支出总额不得高于上年度;

4. 村级集体经济总收入环比减少的情况下,应减少甚至停止村级老年人福利费开支。

(四)严禁举债发放村级老年人福利。

(五)规范管理。各村要将老年人福利标准写入各村的财务管理制度,纳入村集体统一核算,经由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后,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列支。按照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的要求,对相应开支实施长效规范管理,及时做好公开。

二、福利支出范围

村集体有关老年人福利支出的经费可用于以下几项:

(一)年活动室、老年电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日常管理、运营和设施购买、维护支出。

(二)为老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及工作人员必要的误工补贴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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