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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下属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交通费用使用管理,根据《温州市鹿城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温鹿车改〔2018〕1号)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了《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下属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10月9日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下属事业单位
公务交通费用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交通费用使用管理,根据鹿城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印发的《温州市鹿城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温鹿车改〔2018〕1号)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区域范围:参照《中共鹿城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鹿委办发〔2016〕44号)中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
第二条 公务交通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一事一批、凭据报销”的原则。
第三条 全年公务交通费用支出总额原则上不得突破核定的数额。
第四条 在常驻地范围(温州城区含鹿城、龙湾、瓯海、洞头灵昆街道)内公务出行,经办人应先提出申请,填写《公务出行审批单》,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乘坐公共交通凭票据(如公交车票、出租车票、网约出租车发票等)报销交通费。选择网约车公务出行应遵循适用、节约原则,避免选用豪华型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