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了切实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确保宗教活动场所日常管理及宗教活动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七条,《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结合全省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换发工作的需要,现开展全区范围内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方法与步骤:
1、现有的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已经民主选举产生、班子团结、分工明确、制度健全、成员能履行职责的,由各宗教团体负责上报我局审核备案。上报备案时间为2006年8月1日至2006年8月30日。
2、部分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非经民主选举产生,班子不团结,分工不明确,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各成员未能很好履行职责的在宗教团体的帮助下,进行改选或整改后方可上报我局申请备案。上报备案时间为2006年9月1日至2006年12月30日。
二、要求:
(一)管理组成员应具备条件:①应经民主协商推举产生;②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③身体健康;④有相应的宗教知识;⑤能服从、配合协会及政府相关部门管理;⑥年龄在70周岁以下。
(二)此次宗教活动场所备案工作任务重、要求高,我局将分期分批审核后予以备案。希各宗教团体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上报备案工作。凡未经备案的管理组织,一律不得以宗教活动场所的名义开展工作,也不得进行换发证件。
附:1、龙湾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备案申请表
2、龙湾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成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龙湾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二OO六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