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了维护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中有关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认定备案的规定,结合全省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换发工作的需要,现对全区范围内的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进行认定和备案,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方法与步骤:
1、凡已经有关宗教团体认定,颁发过教职人员证的宗教教职人员,凭宗教团体认定文件和宗教教职人员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上报我局申请备案。时间为2006年8月1日至2006年8月30日。
2、现已在宗教场所主持宗教活动,但未经有关宗教团体认定的人员,需经宗教团体或我局培训合格后,由各宗教团体认定,认定后凭认定文件和培训合格凭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上报我局申请备案。时间为2006年9月1日至2006年12月30日。
二、工作要求:
1、根据《浙江省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的规定,寺观教堂要求每个宗教活动场所至少有一名教职人员,希各宗教团体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教职人员的培训、身份认定工作,并及时做好上报备案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今后,任何人未经认定并备案的,不得主持宗教活动,违者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已经宗教团体认定,备案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认定文件及复印件。
3、此次教职人员备案工作,工作任务重、要求高,我局将采取分期分批审核后予以认定备案。如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培训、认定,并未上报我局备案的,后果自负。
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申请表
龙湾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二OO六年七月五日